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对马鞍山市花山区圣婴岛母婴专卖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0-09-29 23:29:34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对马鞍山市花山区圣婴岛母婴专卖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马市监稽罚字〔2020〕185号)。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市监稽罚字〔2020〕185号

当事人:马鞍山市花山区圣婴岛母婴专卖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40503600308605

住所(住址):花山区佳山路436-10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汪明翠

2020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目前许可证有效。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普通食品货架上发现产品“利贝乐R鳕鱼肝油软胶囊”(国食健字G20130383)为保健食品,你单位存在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的情况。2020年9月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确认:1.你单位确有将普通食品和特殊食品混放销售的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店长已签字确认,询问调查时本案被委托人已签字确认,你单位对该违法事实无异议。2.你单位已对上述行为进行整改:将普通食品和特殊食品分开分柜摆放陈列销售,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你单位已将《整改报告》、相关整改材料(照片)以及涉案产品的供货商资质和检验报告提供给我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0年8月27日在你单位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张,证明案件来源的证据和对违法事实客观、准确的认定。

2.询问笔录(被委托人郭桂英)1份,证明你单位对违法事实的供述。

3.你单位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汪明翠和被委托人郭桂英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违法主体的证据。

4.你单位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相关整改材料(照片)共3页,以及涉案产品的供货商资质和检验报告共14页,证明案件基本情况的证据。

我局于2020年9月15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由于你单位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掌握不足,导致将普通食品与特殊食品混放销售,不存在主观故意情节,且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因你单位在立案调查期间已改正违法行为,故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1日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