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05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芜市监市罚〔2021〕3-1号 | 芜湖伊莱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 | 芜湖伊莱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 | 周琼 | 我局执法人员到芜湖伊莱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查看后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经查实,该公司发布的互联网广告未经有关部门审查,网站广告视频中有12名人像照片并称“中外权威专家”,该公司表示外籍专家只在公司开幕时出现并未安排坐诊,对12名人员的权威性公司无法证明,涉嫌发布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 芜湖伊莱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发布的互联网广告未经有关部门审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芜湖伊莱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发布的互联网广告视频中有12名人像照片并称“中外权威专家”,该公司表示外籍专家只在公司开幕时出现并未安排坐诊,对12名人员的权威性公司无法证明,涉嫌发布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你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捌万肆仟零贰拾陆元叁角柒分(84026.37元)。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5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