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十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十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10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其中10起已对当事人立案查处,现将10起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C20330000009933560的年糕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长水隆兴农贸市场顾氏生面店经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超过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采购上述抽检不合格年糕的过程中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经营的年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参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能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从轻处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元;2、罚款人民币35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620元。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编号为“嘉经市监处字〔2021〕5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上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二、抽样编号为SC20330000009933560的年糕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长水隆兴农贸市场顾氏生面店生产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超过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存在生产进行,故对生产环节不予处罚。
三、抽样编号为DC21330400318230489的汤碗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泊金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泊金湾大酒店提供餐饮服务时使用的汤碗大肠菌群项目超过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嘉兴分院(嘉兴市粮油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使用抽检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餐具消毒清洗不合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罚如下:警告。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编号为“嘉经市监当罚字〔2021〕30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抽样编号为DC21330400318230487的小圆盘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泊金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泊金湾大酒店提供餐饮服务时使用的小圆盘大肠菌群项目超过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嘉兴分院(嘉兴市粮油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使用抽检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餐具消毒清洗不合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罚如下:警告。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编号为“嘉经市监当罚字〔2021〕30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抽样编号为DC21330400318230488的大圆盘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泊金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泊金湾大酒店提供餐饮服务时使用的大圆盘大肠菌群项目超过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嘉兴分院(嘉兴市粮油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使用抽检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餐具消毒清洗不合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罚如下:警告。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编号为“嘉经市监当罚字〔2021〕30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抽样编号为DC21330400318230483的盘子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综艺幼儿园提供餐饮服务时使用的盘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超过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嘉兴分院(嘉兴市粮油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使用抽检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餐具消毒清洗不合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罚如下:警告。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编号为“嘉经市监当罚字〔2021〕30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抽样编号为DC21330400318230472的大铁碗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大树银龄护理院有限公司提供餐饮服务时使用的大铁碗大肠菌群超过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嘉兴分院(嘉兴市粮油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使用抽检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餐具消毒清洗不合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罚如下:警告。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编号为“嘉经市监当罚字〔2021〕30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抽样编号为DC21330400318230459的小碗 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城南壹麦香城面馆提供餐饮服务时使用的小碗 大肠菌群超过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嘉兴分院(嘉兴市粮油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使用抽检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餐具消毒清洗不合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罚如下:警告。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编号为“嘉经市监当罚字〔2021〕30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抽样编号为DC21330400318230459的盘子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韩泰轮胎有限公司提供餐饮服务时使用的盘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超过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省 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嘉兴分院(嘉兴市粮油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使用抽检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餐具消毒清洗不合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罚如下:警告。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编号为“嘉经市监当罚字〔2021〕30 号”的行政处罚决定。
九、抽样编号为DC21330400318230457的勺子 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城南壹麦香城面馆提供餐饮服务时使用的小碗 大肠菌群超过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嘉兴分院(嘉兴市粮油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使用抽检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餐具消毒清洗不合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罚如下:警告。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编号为“嘉经市监当罚字〔2021〕30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抽样编号为GC21330000300530048的鸭锁骨(甜辣)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长水街道大口小口零食铺提供餐饮服务时使用的鸭锁骨(甜辣)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超过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鸭锁骨(甜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上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