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皇岗海关发布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查一普违(复)字〔2021〕0892号】,涉及重庆万国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查一普违(复)字〔2021〕0892号】
当事人:重庆万国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编码:500923000A,法定代表人为:MIKE F U S H I N GCHANG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悦复大道288号
2021年07月07日,当事人持报关单801520210151002276等以进料对口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晶体管"等货物一批,捆绑5100240364770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出境载货清单,由粤ZYG55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出境。经查,该车1车18单,其中有报关单801520210151002276/2277/2278/2279,共4单,申报货物实际未出口。
2021年07月07日,当事人持报关单801520210151002294等以进料对口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三极管"等货物一批,捆绑5100524836467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出境载货清单,由粤ZSD90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出境。经查,该车1车14单,该车关联报关单货物未见异常。另有粤ZYG55港关联的801520210151002276/2277/2278/2279四份报关单货物装在该车内,未申报。
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海关监管秩序。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证、加工贸易账册、陈述报告为证。
我关已作出拟处罚决定并依法告知当事人(皇关查一普违告字〔2021〕0346号行政处罚告知单),当事人提出申辩,我关已复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海关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