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4月15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关于天津市西青区锦萱美业美发工作室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青市监稳处罚〔2022〕20号)。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稳处罚〔2022〕20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锦萱美业美发工作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1MA062XWL9M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示范镇锦汇道96号9#1-13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蔡春卉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示范镇锦汇道96号9#1-131
2022年3月7日,执法人员到天津市西青区锦萱美业美发工作室进行检查,在其店内货架上发现有无中文标识的产品。执法人员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当事人涉嫌经营的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予以扣押。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字号名称:天津市西青区锦萱美业美发工作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62XWL9M;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示范镇锦汇道96号9#1-131;经营范围:理发及美容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办理了卫生许可证,许可证号:津(西青)卫公证字(2019)第00514号,许可项目:美容店;生活美容;理发店。2022年3月7日,执法人员到天津市西青区锦萱美业美发工作室进行检查,在其店存放产品的货架上发现有一种为标称“Aria”的产品5瓶,该产品是用于洗头后打理头发的发油;另一种为标称“Aria VOLUME UP MIST”的产品5瓶,该产品是用于清理头发的洗发水。上述两款产品均没有中文标识。当事人称上述两款产品是其店员工学习后别人赠送的,拿回来后就放置在店内的货架上,一直没有清理。同时,上述两款产品没有销售,也没有使用过。故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3月7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事实;
2、2022年3月21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事实;
3、2022年3月2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资质;
4、2022年3月21日,当事人确认的,由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7日拍摄的当事人现场照片10张,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事实;
5、2022年3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书编号:津青市监稳强制〔2022〕11号)和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文书编号:津青市监稳物〔2022〕11号),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采取实施强制措施;
执法人员已于2022年3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稳罚告〔2022〕20号),当事人无异议。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上述产品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所述的产品,故上述产品属于化妆品。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诚恳,且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认识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建议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由于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还用于开展其他经营活动,故不予没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无中文标识的“Aria”产品5瓶,无中文标识的“Aria VOLUME UP MIST”产品5瓶;2.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天津农商银行(代收机构名称:天津农商银行西青王稳庄支行,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天源道津淄公路交口)。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