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26日,杭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杭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其中涉及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小影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具体信息如下:
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小影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20)浙0192民初8001号
【入选理由】
基于短视频爆发式增长所产生的短视频模板,属于互联网新产物,为互联网内容产业的价值共创、互动、共享过程提供了便利,加速了互联网共生共融的商业生态进程。本案系首例侵害短视频模板著作权纠纷案,涉及短视频模板能否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给予何种程度保护等新类型法律问题的解决。本案判决充分贯彻合理确定不同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的司法政策,根据短视频模板在作品特性、创作空间等方面的特点,充分考虑“互联网+”背景下创新的需求和特点,合理确定了短视频模板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划分了该类作品的著作权范围与公共领域的界限,实现了对这一新兴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激励,为规范短视频模板的使用和相关作品的网络传播提供指引,推动互联网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案入选“2021年度中国网络治理十大司法案件”、“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简要案情】
剪映App是一款视频编辑软件,经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授权于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脸萌公司)运营。2020年2月,制作人“阿宝”在剪映App上发布了“为爱充电”短视频模板,用户可通过替换模板中的可更换素材形成自己的短视频。微播公司、脸萌公司经制作人授权取得相关著作权。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看影公司)、杭州小影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影公司)在其运营的Tempo App上传了被诉侵权短视频模板供用户播放、下载、编辑及分享,并以售卖会员等方式收费。微播公司、脸萌公司主张看影公司、小影公司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请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看影公司、小影公司辩称涉案短视频模板使用的是公开元素且时长短,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短视频模板依托平台制作,具有录制时间短、主题明确、社交互动性强、制作过程简化等特点,基于平衡好创作与传播、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关系的考虑,在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时,不宜采取过高的判断标准。一方面,短视频模板必须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不能复制或剽窃他人作品;另一方面,短视频模板必须是作者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是作者思想或情感内容的表达,可以体现作者的个性。短视频模板时间长短与创作性有无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如果模板能较为完整地表达制作者的思想感情,时长并不影响创作性的判定。首先,关于是否独立创作完成,涉案短视频模板在创作过程中选择了剪映App中已有的音乐、贴纸、特效等元素,制作者将上述元素进行选择与编排制作出的短视频模板与既有各个独立的元素存在客观明显差异,且在发布前不存在相似的短视频模板,故应当认定由制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其次,在剧情的安排和画面的组合上,制作者以“女生节表达爱意”主题奠定风格基调,寻找合适的背景音乐、图片,再根据音乐的节奏点搭配不同的贴纸、特效、滤镜、动画等元素,并结合主观需要协调多种元素的排列方式、大小、顺序和时间,塑造了女生面对追求从选择、决定、情感积累到恋爱达成后甜蜜温馨的情感故事,整个故事具有独特的选择、安排与设计,创作过程存在智力创造空间,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综上,涉案短视频模板具备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
被诉侵权模板与涉案模板相比,除可自由替换的两张人物图片外其他不可编辑部分的内容基本相同,而作为可任意替换的人物图片不是该视频模板的核心要素,也并非该短视频模板的独创性所在,因两个短视频模板在个性化的选择、设计与排列均相同,应认为两者在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看影公司、小影公司在其运营的App上提供侵权短视频模板构成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看影公司、小影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看影公司、小影公司共同赔偿微播公司、脸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万元,看影公司赔偿微播公司、脸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万元。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杭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