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16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处罚〔2022〕67号),涉及长沙四维创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处罚〔2022〕67号)
当事人:长沙四维创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PULFW5A
法定代表人:吴涛
2022年5月20日,收到《长沙市12345政务热线工单》(单号:220519152552763),反映长沙四维创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京 东APP销售醋鳖甲药片,订单号为241990949113,该产品为药品,该公司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涉嫌违法。
2022年5月23日,对长沙四维创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予以立案,并对其进行调查。
经查,长沙四维创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京 东电商平台注册了网店,店铺名称叫“四维滋补专营店”,该店铺于2022年5月14日销售了醋鳖甲1千克,价格是136元/500克,消费者购买时使用了6元的优惠券,销售金额共计26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一部药材和饮片,醋鳖甲属于中药饮片,且长沙四维创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上述醋鳖甲的货值金额为272元,违法所得为26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长沙四维创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吴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对长沙四维创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的检查和调查情况。
3、在长沙四维创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的网店经营者信息页面打印件、鳖甲销售页面打印件、京 东订单页面和销售记录页面打印件、拼 多 多订单页面打印件,证明当事人通过电商平台销售醋鳖甲的事实。
4、醋鳖甲的产品实物图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是醋鳖甲。
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一部,鳖甲相关页面打印件,证明醋鳖甲属于中药饮片。
以上证据均依法取得,真实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2年6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长市监罚告〔2022〕6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长沙四维创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醋鳖甲,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调查,长沙四维创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销售的鳖甲数量较少,货值较低,且已经停止销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长沙四维创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醋鳖甲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陆拾陆(266)元;2、处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肆仟零捌拾(4080)元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共计肆仟叁佰肆拾陆(4346)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