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价格欺诈等违反多项法规 北京春风意商贸有限公司被罚9万元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2-11-22 16:40:57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春风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多项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京西市监处罚〔2022〕2028号显示,当事人分别与西藏绿 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直门外大街餐饮店、西藏绿 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四南大街餐饮店签订《展台租赁协议》,分别租赁一个展台售卖中秋月饼礼盒,展台租赁时间为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

2022年8月1日在租赁展台经营时,当事人张贴带有划线价168元的月曲霓裳海报,放置带有原价168元的展示牌,至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一直张贴、放置在租赁展台。

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9月2日,当事人在西藏绿 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直门外大街餐饮店和西藏绿 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四南大街餐饮店分别销售34盒、10盒,共销售44盒,单价均为118元/盒,销售额共计5192元。当事人未以168元/盒的价格销售过。由于月饼市场竞争力比较大,为吸引顾客购买,当事人自定划线价168元、原价168元,制定划线价和原价没有依据。

2022年9月3日,当事人与以上两店协商终止展台租赁经营。当事人在登记住所以外的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自行公示以上租赁展台的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类型为:《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决定对当事人警告并罚款9万元。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与厂商建议零售价进行价格比较的,应当明确标示被比较价格为厂商建议零售价。厂商建议零售价发生变动时,应当立即更新。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责任编辑: 崔立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