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七批)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2-12-27 17: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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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东省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七批)。

1、德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德城区某食品专卖店商品功能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2年7月30日,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德州市德城区某食品专卖店对其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作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6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德州市德城区某食品专卖店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产品有诺贝源TM五籽油、龙七片、塬头贡TM辅酶Q10等。经调查,当事人通过微信直播、进行点对点向微信好友宣传:1.诺贝源TM五籽油具有:亚麻籽油—防癌抗癌、红花籽油—调节血脂、牡丹籽油—润肠通便、沙棘籽油—保护心血管、紫苏籽油—提高记忆力,该产品实际是普通食品,产品外包装上没有标注功效;2.龙七片【龙七片功效】:从溶栓、消斑、降脂、抗凝、活血、软化血管、修复受损血管,七个方面入手,全面解决心脑血管问题,该产品实际是普通食品,产品外包装上没有标注功效;3.保健食品塬头贡TM辅酶Q10具有心脏保护神、平稳血压等九大作用,该产品实际是保健食品,产品外包装上没有标注作用。当事人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对其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德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德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德州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和虚假广告案

2021年3月25日,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和虚假广告行为,依法作出罚款497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0月,根据某业主举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XXX项目”期间的有关广告宣传情况展开调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宣传画册中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利用大型广告牌、宣传彩页、新媒体帐号,发布的广告与实际情况不符,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3、庆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庆云县尚堂镇某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2年11月4日,庆云县市场监管局对尚堂镇某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15日,庆云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检测机构对当事人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抽样检查,2022年9月7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采购的普通白菜(小油菜)经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各一份,并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的小油菜。经调查,普通白菜(小油菜)是当事人于2022年8月15日购进的,购进11kg,购进价格4.6元/kg,售价5元/kg,抽检用3.4kg,剩余7.6kg做菜时当做配料用掉了,无法计算盈利。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庆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事当人作出行政处罚。

4、乐陵市场监管局查处乐陵市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案

2022年7月20日,乐陵市市场监管局对乐陵市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产品及原材料,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0日,乐陵市场监管局收到乐陵市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抽检不合格报告。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成品库中发现抽检不合格“枣星孜然粒”(生产日期:2022年3月20日,规格30克/袋)460袋,在该公司原辅料库中发现了抽检同批次“枣星孜然粒”所使用原料孜然粒2袋(50kg/袋)。经对当事人原辅料库中的原料孜然粒2袋(50kg/袋)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证实,该“枣星孜然粒”(生产日期:2022年3月20日,规格30克/袋)农残超标为原料带入。当事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乐陵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5、平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平原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蛋糕案

2022年7月8日,平原县市场监管局对平原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蛋糕案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20元整、罚款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7日,平原县市场监管局收到食品国抽系统通知,反映重庆市某生活超市销售的由平原某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1月5日生产的无水软蛋糕检验不合格。随即平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平原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导致该批次无水软蛋糕不合格的原因是蛋糕模具没有按规定进行清洁、消毒,蛋糕模具油脂氧化。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的无水软蛋糕20件,销售价格为31元/件,货值金额为62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平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6、宁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德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2022年6月16日,宁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德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产品223箱,处罚款8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5日,宁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德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成品库内发现其生产的“焙佳客 茶语蛋糕奶茶味”生产日期标注为2022年5月1日,涉嫌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经调查,2022年4月23日当事人生产了338箱“焙佳客 茶语蛋糕奶茶味”,共计845kg,其中115箱生产日期标注为2022年4月23日,剩余223箱生产日期标注为2022年5月1日,当事人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日的“焙佳客 茶语蛋糕奶茶味”,共计为557.5kg,销售价为每公斤8.6元,货值为4794.5元,并未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宁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7、宁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宁津县某豆腐坊生产经营铝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案

2022年6月15日,宁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宁津县某豆腐坊生产经营铝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85元、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6日,宁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津县某豆腐坊生产经营的豆腐皮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2年2月16日,该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铝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复检后,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该批豆腐皮共生产了35kg,已全部售出,售价为11元/kg。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宁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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