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郭东汤超市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市监处罚〔2023〕326号。
信息显示,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郭东汤超市2022年11月销售过2盒超过保质期的“家乐浓汤宝(猪骨浓汤口味)(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1年9月10日)”,进价5元/盒,售价6.5元/盒,货值金额13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3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版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郭东汤超市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海市监处罚〔2023〕326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郭东汤超市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10108MA0155C3XM |
工商注册号 | 110108604115331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郭东汤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经营食品,当事人2022年11月销售过2盒超过保质期的“家乐浓汤宝(猪骨浓汤口味)(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1年9月10日)”,进价5元/盒,售价6.5元/盒,货值金额13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3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版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13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3-08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06-08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