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3〕198号),涉及广州市君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西群分店。该店因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被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198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广州市君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西群分店
注册号:44012100012786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付玉贵
违法事实:
2022年11月25日,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自编西群社小区一巷21号铺3、4的广州市君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西群分店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在该药房的柜台摆放有“头孢呋辛酯片”(国药准字H20010025 产品批号 220406)、“阿莫西林胶囊”(国药准字H51021734 产品批号:220204)和“氟康唑胶囊”(国药准字H20066085 产品批号220705)在销售,上述药品在对应的柜台没有明码标价,在产品外包装上也没有进行明码标价。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3日从广东扬帆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头孢呋辛酯片”(国药准字H20010025 产品批号 220406 规格0.125g 包装 6片/板×2板/盒 进价3.8/盒)20盒并进行销售;2022年11月5日从广东扬帆药业有限公司购进“阿莫西林胶囊”(国药准字H51021734 产品批号:220204 规格 0.25g 每板12粒,每盒2板 进价3.6元/盒)20盒并进行销售,2022年11月16日从广东扬帆药业有限公司“氟康唑胶囊”(国药准字H20066085 产品批号220705 规格 0.15g 3粒/板 2板/盒 4.4元/盒)10盒并进行销售。上述产品尚未进行销售,销售量为0,利润是0元。
上述三种产品当事人摆放在柜台进行销售,对应的柜台没有关于这三种产品的价格标签,产品外包装上也没有任何价格标识。因此,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三种产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规定所指的没有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行为。 上述药品未销售,非法所得是0元。
相关证据:
1、广州市君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西群分店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2022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自编西群社小区一巷21号铺3、4的广州市君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西群分店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
3、2022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证据提取单;
4、2022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销售记录;许必良、付宇贵的身份证复印件;
5、2023年1月11日执法人员对许必良的询问调查笔录;
6、广东扬帆药业有限公司的随货同行单。
7、付宇贵授权许必良全权处理广州市君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西群分店涉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相关事宜的授权委托书一份。
当事人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当事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我局于2023年3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花市监罚告[2023]9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结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属于一般情形,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13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先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如下: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6340。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