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发布关于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舟普市监处罚〔2023〕181号。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舟普市监处罚〔2023〕181号;
案件名称: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陈斌;
主要违法事实:3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持行政执法证到位于普陀区东港街道的山海大观小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小区有部分电梯未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其中现场抽查2台,具体信息如下:1.使用单位:舟山融金置业有限公司,维保单位: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单位内编号:3-1#,设备代码:3***************7,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1浙LB02339(21),最后一次扫码维保记录2023年2月28日;2.使用单位:舟山融金置业有限公司,维保单位: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单位内编号:L14,设备代码:3***************3,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1浙LB01581(20),最后一次扫码维保记录2023年3月6日。截止到3月24日,上述电梯距离上次保养日期均已超过15日。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维护保养电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款4万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3-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