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8月17日,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2023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8月第2期)。涉及东莞市鸿浩食品有限公司未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现有设备布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案、东莞市长安伟翔纸品加工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案、东莞市南城慧众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东莞东城主山爱雅健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与广告审查证明不相符的广告案。
2023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8月第2期)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镇街 | 备注 |
1 | 东莞市鸿浩食品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441900MA58CM6G8G | 冯亚坤 | 4128**********2251 | 身份证 | 4128**********2251 | 东市监处罚(2023) Z20810Y1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东莞市鸿浩食品有限公司未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现有设备布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 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一、处以罚款10000元;二、责令停产停业三天 | 1 | 0 | / | 2023/8/10 | / | /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441900MB2C90127M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441900MB2C90127M | 大岭山 | ||||||
2 | 东莞市长安伟翔纸品加工部 | 个体工商户 | 92441900MACFPJMT8R | 肖晚娥 | 4305**********0322 | 身份证 | 4305**********0322 | 东市监处罚〔2023〕Z4080710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 东莞市长安伟翔纸品加工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 一、没收并销毁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包装盒卡纸14840张、包装彩盒70个、刀模一块;二、没收违法所得1.75元;三、处以罚款5000元 | 0.5 | 0.000175 | / | 2023/8/7 | / | /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441900MB2C90127M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441900MB2C90127M | 长安 | ||||||
3 | 东莞市南城慧众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441900MA51CNJG7N | 戴科先 | 4402*************1819 | 身份证 | 4402*************1819 | 东市监处罚﹝2023﹞Z50809W0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 东莞市南城慧众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 一、没收违法所得28097.2元;二、处以罚款28097.2元 | 2.80972 | 2.80972 | / | 2023/8/9 | / | /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441900MB2C90127M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441900MB2C90127M | 南城 | ||||||
4 | 东莞东城主山爱雅健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441900MA53T0787J | 林花英 | 3503*************5662 | 身份证 | 3503*************5662 | 东市监处罚﹝2023﹞Z50809W02号 | 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 东莞东城主山爱雅健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与广告审查证明不相符的广告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 处以罚款 | 处以罚款10000元 | 1 | 0 | / | 2023/8/9 | / | /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441900MB2C90127M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441900MB2C90127M | 东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