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普拉瑞思餐饮有限公司,该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市监处罚〔2023〕500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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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普拉瑞思餐饮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5560393818B |
工商注册号 | 110105013130799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高*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06月20日,从一到店个人手里收购5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其中:“剑南春”浓香型白酒(52%vol、500ML)4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38%vol、500ML)1瓶,进价均为300元/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52%vol、500ML)当事人以售价475元/瓶对外进行销售;“剑南春”浓香型白酒(38%vol、500ML)当事人以售价459元/瓶对外进行销售。截至2023年0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已售出“剑南春”浓香型白酒(52%vol、500ML)3瓶,剩余2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52%vol、500ML)1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38%vol、500ML)1瓶〕放在柜台对外销售。上述2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经“剑南春”商标注册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现场辨认,出具《辨认意见书》(川剑辨):00003631号,辨认结论:辨认样品不是我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了我公司“剑南春 ”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剑南春”浓香型白酒违法经营额共计934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系初犯,不知道所售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剑南春”浓香型白酒(52%vol、500ML)1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38%vol、500ML)1瓶; 2、罚款4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4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17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11-17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