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仙姿丽人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市监处罚〔2023〕397号。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市监处罚〔2023〕397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仙姿丽人商贸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57318058X0 |
工商注册号 | 110108013802521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王薇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条第(五)项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19年3月25日分别从上海凌琳日化有限公司购进“上海女人樱花都市香水”(备案号:沪G妆网备字2019015563,限期使用日期为2022年6月10日)26支、“上海女人茉莉滚珠香水”(备案号:沪G妆网备字2019015753,限期使用日期为2022年6月21日)14支、“上海女人桂花都市香水”(备案号:沪G妆网备字2019015561,限期使用日期为2022年6月10日)32支,销售定价为每支人民币15元;从上海凤寰日化有限公司购进“如玥香水香膏(诗情风月)”(备案号:沪G妆网备字2017009456,限期使用日期为2020年9月24日)15盒、“如玥素颜珍珠膏”(备案号:沪G妆网备字2019022458,限期使用日期为2020年11月14日)3盒、“如玥润泽珍珠膏”(备案号:沪G妆网备字2019022459,限期使用日期为2020年11月14日)3盒,销售定价为每盒人民币20元。上述经营销售的化妆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按照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500元。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条第(五)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上海女人樱花都市香水”26支、“上海女人茉莉滚珠香水”14支、“上海女人桂花都市香水”32支、“如玥香水香膏(诗情风月)”15盒、“如玥素颜珍珠膏”3盒、“如玥润泽珍珠膏”3盒。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15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9-05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12-05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