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市场监管局曝光消费领域典型案件
案例一:某虾青素生命科学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6月,消费者投诉,反映在抖音平台店铺(某护肤旗舰店)购买的“某虾青素水光保湿面膜”进行了“保湿”“修护”“滋养”“舒缓”化妆品功效宣传,但实际在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网上只对“保湿”功效进行了备案。经查,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
虚假化妆品广告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还破坏了化妆品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严厉打击虚假广告行为,能够遏制不正当竞争,促使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提升整个行业的诚信水平,促进化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案例二:富民新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案
当事人销售的烟花爆竹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截止立案调查之日,不合格产品已售出,无法追回,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840元,违法获利64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同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产品质量问题是关乎民生的大事,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事件屡见不鲜。本案当事人销售的烟花爆竹是重点监管产品,该案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对民生产品保持高压打击态势,有助于警醒生产厂家和销售者更好地履行主体责任、严把质量关,同时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昆明丰某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执法人员在处理全国12315平台接消费者投诉时,发现当事人与云南某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签约订购了包装麦疙瘩饭的袋子2000个,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包装袋上面的“小麦面,补虚,实人服体,厚肠胃,强气力”以及“温馨提示:不宜同食枇杷(小麦健脾止痢、益肾敛汗、除热止渴,与枇杷同食易生痰)”这些字样的依据及鉴定结果,同时将错误执行标准印制在包装袋上。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东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食品标签是消费者了解食品信息的重要途径,规定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生产日期、配料表、保质期等内容,若标签不符合规定,消费者难以获取准确信息,标签不规范可导致消费者误食过敏成分或食用过期食品等,规范食品标签,对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能促使企业规范使用标签,减少风险,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
案例四:安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水果铺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5月,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计量异常,经云南省计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检定,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规定,以及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市场监管局责令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电子计价秤作弊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昆明市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此类行为,有效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提升社会的整体治理水平。
案例五:云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云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拼 多 多开设店铺销售大米时,使用的商品词条名中含有“糖尿病人无糖精专用大米、主食控糖抗饿、杂粮礼盒低糖米”等内容,但该大米的外包装标签中标明其中碳水化合物的含量为“每100克g碳水化合物78.4克(g)”。根据国家强制标准GB28050—2011(附录 C)规定,食品中的糖分应当以碳水化合物(糖)来计,固体食品每100g中碳水化合物(糖)的含量应当小于等于5g时,可声称“低糖”,当事人商品词条与规定不符。商品详情页面中多处强调适宜糖尿病人、孕妇、健身人群食用,对消费者购买该商品有实质性影响,构成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企业的信誉和形象是其立足市场的关键,虚假广告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会对企业的长期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该案例表明,企业应以诚信为本,真实地宣传产品信息,建立良好的品牌声誉。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实现可持续发展。
案例六:云南某生鲜网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云南某生鲜网科技有限公司在拼 多 多平台向消费者销售雪莲果时,宣传其雪莲果为现挖天山雪莲果,且宣称该产品链接为“超级秒杀”。经查,该雪莲果为本地收购农副产品,并非新疆天山所种植的雪莲果。同时,当事人使用的“超级秒杀”并没有时效性,系长期商业宣传用语,商业宣传用语不真实。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企业的诚信经营是其立足市场的基石。该案例警示企业应以真实、准确地信息宣传产品,避免为了追求短期利益而采取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企业只有树立良好的诚信意识,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消费者的长期信任和支持,实现可持续发展。
案例七:昆明市某光学仪器厂眼镜经营部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案
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某光学仪器厂眼镜经营部进行随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用于配制眼镜的电脑验光仪和验光镜片箱均已超过检定周期,该经营部使用未经检定及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配制眼镜,违反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规定。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及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配制眼镜,立即予以改正,并处以罚款。
企业作为经营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所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定期检定,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该案例警示眼镜配制企业要增强责任意识,重视计量器具的管理和维护,避免因计量器具问题而引发的法律风险,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信誉。
案例八:昆明市盘龙区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昆明市盘龙区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所销售电动自行车进行了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显示受检电动自行车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企业作为产品的销售者,有责任确保所售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该案例警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要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把控进货渠道和产品质量,避免因销售不合格产品而引发的法律风险,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