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宣传教育,全面提升社会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震慑和制止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三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联合发布5宗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一、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案
2024年6月14日,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在商标国际分类30、32类申请注册“图片”商标。7月30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为该标志中的“中华”“CHINA”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同时含有不完整的国家地图,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驳回该申请,并将上述违法线索移送至海南省知识产权局,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将线索转送至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接到线索后,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核查,并将该线索移送至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查,该公司2024年6月至9月已申请注册222个商标,主要在32类。“图片”标志目前为止并未使用。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上下联动、部门联合查处商标违法注册行为的典型案件。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上级转送线索后,迅速核查后及时移送至综合执法局,高效推进案件。在案件定性过程中,执法人员准确判断是否存在恶意,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予以定性和处罚,体现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较强理解力。通过对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的处罚,向社会传递了让市场竞争回归到以产品和服务质量为核心轨道上的理念。
二、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三亚天涯区某服饰店实施商标混淆行为案
根据举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三亚天涯区某服饰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服饰店在其招牌及销售的部分产品上,故意缩小及淡化该商标“图片”的外围图形,强化突出其中间图形“图片”,该图形与棒球主盟资产公司的“图片”注册商标高度相近似,存在商标混淆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实施混淆的行为,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没收涉案商品209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7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7.72万元。
典型意义
混淆行为不仅侵犯了品牌方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到非正品,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通过打击此类行为,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健康的市场环境,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三、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三亚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三亚某超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侵犯“剑南春”“国窖”“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三款白酒,货值金额33168元。当事人销售上述白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没收商标侵权白酒,并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
典型意义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侵犯了品牌方的权益,也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构成威胁,更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影响了合法经营者的利益。通过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更是对整个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法律遵守意识以及市场秩序维护的一次重要教育和警示。
四、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三亚某商行销售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4年6月,请求人哈尔滨某公司针对被请求人三亚某商行侵犯其专利权(专利号ZL201921043299.3)的行为,诉至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法院将案件推送至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并联系双方处理。处理中得知请求人不在三亚,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邮寄收取材料、线上联系等方式办案,并依托三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的线上审理系统,开展线上口审。
经审理,参考技术调查意见以及保护中心出具的侵权判定意见,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被请求人侵权,作出行政裁决如下: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并销毁涉案产品。
典型意义
该案中,法院及行政部门高效协作,通过诉讼、行政裁决的衔接,有效避免当事人诉累。行政部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纠纷的线上快速处置,有效提升了工作效率。技术调查官的专业意见获得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该案件的高效办理,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周到便捷的维权服务探索出一条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路径。
五、董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
2020年12月初,陈某某联系王某(因该案已被判刑),约定购买20箱贵州茅台酒发给三亚市俞某。同月,王某某联系王某,让其发1箱贵州茅台酒给成都的韩某某。2020年12月8日,王某找到董某给其1500元现金(包括收取的好处费316元),将这两批假酒分别发货到三亚、成都。董某明知是假酒仍为其发货,并用红酒图案的外包装以规避检查。公安干警根据线索,经快递公司配合,在俞某家中查获该批白酒20箱,在韩某某家中查获该批白酒1箱。经鉴定,被查获的白酒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涉案金额为183880元。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3月12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审判决被告人董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与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2刑初576号之一刑事判决书对董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对被告人董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1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通过物流环节的刑事追责,展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从生产端到流通端的全链条治理;在司法裁量层面,既坚持对商标犯罪的严厉打击,又通过缓刑适用实现特殊预防与社会效果平衡,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