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仪征:手机消费增项目 诉讼维权退现金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5-05-07 14:52:36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4年12月,仪征徐女士帮其父亲徐某支付手机话费时,发现徐某话费月平均消费金额增多,遂对徐某话费缴纳记录进行追溯,发现徐某手机号码于2021年11月开通了宽带提速包业务,截至徐女士查询时,该业务已累计收取费用1320元。徐女士要求某通信公司提供徐某开通宽带提速包业务的相关资料,资料显示有申请人徐某签字。徐某否认,表示自己用的是老年机,无需上网,更不需要宽带提速包业务,这个业务不是自己本人申请的,也不是本人签字。某通信公司坚持认为是徐某本人申请、签字。徐女士于2024年12月拨打该通信公司客服电话投诉,要求取消该业务,退还自业务开通以来产生的费用,并给予3倍现金赔偿。

某通信公司被诉后,公司相关负责人提出退还扣除的费用1320元、补偿徐某手机充值1320元话费,总计给徐某手机充值2640元话费,不支持变现。双方多次协调无果,徐女士于2025年1月向仪征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经了解,消协查明事实是某通信公司负有完全责任,对隶属于该公司合作的经销店监管不严,经销店打着“充话费送宽带提速包业务”的优惠活动名义,通过电话联系诱导徐某参与活动,优惠期结束后未帮徐某取消宽带提速包业务。消协对某通信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其加强对合作门店的监督管理。经多次调解,某通信公司退还徐某1320元话费,并补偿现金1320元。

【消费提醒】

这是一起充话费送宽带提速包业务的消费纠纷,此类消费时有发生。本案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同效力及经营者责任等问题,根据《消保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以及自主选择是否接受服务的权利。首先,徐某使用老年机且无上网需求,却在未明确知情的情况下被开通宽带提速包业务,显属对其权利的双重侵害。其次,某通信公司作为经营者,对业务开通流程负有举证责任,需提供原始签字记录、开通时的录音录像等证据。若无法证明签名真实性,应承担不利后果,退还全部费用并赔偿损失。再者,某通信公司合作经销店以诱导方式推广业务,且未履行服务终止义务,反映出某通信公司对合作方的监管缺失,其不得以“合作方过错”为由推卸责任。

梳理以往受理的投诉数据,三大通信运营商都存在的共性问题是:与其合作的分布市、县、镇各个营业网点,针对老年人群体,用多种话术,比如“充话费送流量”“充话费送宽带服务”“送话费拿手机”等等,实际上是多收取了消费者的费用。《电信服务明码标价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电信条例》第33条规定了电信费用出现异常的处理要求。但这类消费纠纷依然时不时出现,该通信公司的行为还违背了《消保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江苏省仪征市消费者协会 朱爱军)

(责任编辑: 陆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