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有关部署,筑牢烟台市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底线,烟台市市场监管系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产品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法改装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年度第一批典型案例:
01
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莱阳市红星交电商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1月17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莱阳市红星交电商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9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不合格抽检报告线索通报,对莱阳市红星交电商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为提高销量,对其店内部分电动自行车的电池组盒进行了更换改装。另查,当事人对其店内的另外部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进行了改装,改装后鞍座长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2
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龙口市徐福旺成电动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3月14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龙口市徐福旺成电动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涉案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25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线索通报,显示龙口市徐福旺成电动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经检测蓄电池防篡改、整车质量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且该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是该单位在2024年10月15日采购,被抽检后未进行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03
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芝罘区正源电动车行非法改装电动车蓄电池案
2025年3月5日,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芝罘区正源电动车行非法改装电动车蓄电池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涉案线索,对芝罘区正源电动车行对外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车行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经检验,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该产品系当事人购进后改动蓄电池对外销售,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车蓄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4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招远滕姐电动车行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3月28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招远滕姐电动车行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17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招远滕姐电动车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电动自行车存在改装鞍座和脚蹬配件、加装后靠背以及未安装脚蹬的情况。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5
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牟平区顺心电动车经销处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1月17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牟平区顺心电动车经销处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2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在售的电动自行车存在非法改装的情形。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车是其购进电动自行车后又购进大容量电池仓改装的,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配套的蓄电池与电池仓不匹配,不符合蓄电池防篡改的国家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6
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莱阳市城厢顺利摩托车配件经销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车电池充电器案
2025年3月7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莱阳市城厢顺利摩托车配件经销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车电池充电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6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系统不合格报告,显示莱阳市城厢顺利摩托车配件经销部销售的电动车电池充电器经监督抽查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对不合格检验报告结果表示认可无异议,承认是其销售产品,并提供涉案产品进货有关资料。经检查店内已无涉案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车电池充电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相关不合格产品生产厂家涉案线索已通报所在地监管部门。
07
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龙口市黄山国行摩托车维修部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 1月10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龙口市黄山国行摩托车维修部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5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在龙口市黄山国行摩托车维修部店内正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中,有一辆电动自行车加装了储物篮,不符合产品合格证参数的要求。经调查核实,该单位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涉案产品进行查封,防止当事人继续销售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并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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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日常出行使用的工业产品,因其便利性,广泛应用于各类人群中。一些销售商为增加销量谋取利益,对在售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常见的有更改电池容量、脚踏、拆除限速器、增加置物篮、加长座椅等。但作为工业产品的电动自行车,其质量安全是有严格规定的,在设计、生产、安全审核上都严格受到国家标准要求和约束,以保证产品的使用安全。然而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电池易导致短路、过热甚至爆炸,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破坏原厂安全设计,加速电池老化;超速行驶、重量增加,导致制动系统失效;改变座椅、增加座椅,增加其他附属物,导致骑行中重心偏移、操纵失控、影响行驶视线等等。其导致的交通事故不断发生,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其中因非法改装蓄电池引起的火灾、爆炸等案情时有发生,对公共安全隐患极大。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电动自行车市场经营秩序,提升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产品质量水平,烟台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持续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等相关产品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及监督抽查力度,加大执法打击力度,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销售不合格相关配件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震慑一片,切实做好我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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