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曝光市场监管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辽宁市场监管
2025-05-27 17:16:22

为深入推动市场监管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落地落实,进一步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特种设备案件查办行动,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案件。为形成持续打击违法行为高压态势,强化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一:沈阳兴隆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5年3月20日,大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沈阳兴隆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22日,大东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有1台特种设备叉车在未经定期检验的状态下使用。经查,涉案叉车于2022年12月首次检验合格,在设备已超检验日期后,当事人仍未报检且一直使用。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大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二:大连长兴岛丰源液化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5年4月15日,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大连长兴岛丰源液化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0日,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移交的案件线索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多次擅自充装大连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的产权气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第8.4条第(5)项“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的要求,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了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三:辽宁兴中蓄能器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12月27日,铁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辽宁兴中蓄能器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5日,铁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正在使用的3台3吨桥式起重机及1台5吨桥式起重机的定期检验报告。经查,涉案起重机在未经定期检验的状态下使用。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铁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四:欧尔东(朝阳)环保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5年3月13日,朝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欧尔东(朝阳)环保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7日,朝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1台有机热载体液相炉的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在用锅炉未按规定实施检验。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朝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下一步,省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围绕市场监管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开展专项执法,深入排查重大风险隐患,以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筑牢市场监管安全防线。各有关单位要深刻吸取案例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安全事故风险。葛辉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