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5起特种设备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新疆市场监管局网站
2025-06-03 1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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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2025年“千百万”保安全工程攻坚行动,依法查处特种设备领域违法案件,为进一步加大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宣传力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决守牢安全底线,现选取一批案例予以公布:

一、乌鲁木齐市某能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案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管局通报的车用气瓶异常充装信息线索,于2025年1月22日、1月23日、2月12日三次前往乌鲁木齐市某能源有限公司某加油加气站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扣押2个异常车用气瓶电子标签芯片,经查,该加油加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致使81辆加气车辆的充装信息未在系统中记录,其中有36辆车的气瓶属于未登记、未检验的“黑气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7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阿克苏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叉车)作业和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叉车)案

2025年1月13日,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管局纺城分局在依法对阿克苏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艾某正在驾驶叉车进行装货作业,该叉车未悬挂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车牌,当事人无法提供叉车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以及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当事人与出租单位签订的叉车租赁合同规定涉案叉车的使用管理由当事人负责。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叉车)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叉车)的违法行为,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纺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4年12月25日,皮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某小区在用电梯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小区在用10部电梯未张贴电梯安全使用提示,未张贴警示标识,但对应的电梯维保记录中均显示正常;6部电梯五方对讲系统未与监控主机连接、也无通讯线路,无法正常通讯,但对应的电梯维保记录中均显示正常;11部电梯维保记录未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维保人员阿某2024年10月25日调出皮山维保岗位,11月26日、12月11日的维保记录仍出现其维保签字。经查,涉事电梯由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维保。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皮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某电梯(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未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5年2月17日,阿图什市市场监管局根据12315投诉举报热线举报线索,依法对阿图什市某小区在用电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9部电梯地坑积水,电梯维护保养记录中未填写隐患故障记录,实际维保人员与维护保养记录上签字人员不一致,维保记录未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经查,涉事电梯由某电梯(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负责维保。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阿图什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霍城县某加气站未能落实压力容器安全日管控制度案

2025年2月19日,霍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霍城县某加气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加气站日管控记录2月15日至2月19日缺失,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2025年4月3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加气站进行检查时,加气站未能提供4月25日至30日的日管控记录。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74号令)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压力容器安全员未按要求每日对投入使用的压力容器进行巡检,未形成《每日压力容器安全检查记录》,且拒不改正,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74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 凌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