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蚌埠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2025-06-03 14:13:10

为持续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安徽省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聚焦消费欺诈、食品安全、假冒伪劣产品等重点领域,依法查处了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蚌埠市怀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怀远县廖坤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2025年3月4日,怀远县市场监管局对怀远县廖坤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没款3.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13日,怀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标称:美国嘉吉(国际)农化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国嘉吉复合肥料(总养分≥45% 15-15-15,50kg/袋)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检验,“氧化钾”“总养分”二个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20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9日购进该批次的复合肥料8吨,已销售完,货值金额1.84万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怀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农资产品的产品质量涉及到广大农户的切身利益。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肥料的商家进行查处,能有效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资市场的经营秩序。同时,通过典型案例曝光体现了法治精神和法律的权威性,有助于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二、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顺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粉皮、未经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5年2月17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蚌埠顺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粉皮、未经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459元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30日,执法人员接《检验报告》,显示蚌埠顺稳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粉皮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从崔某某处购进上述涉案粉皮50kg,以3元/kg的价格销售了40kg。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涉案粉皮的合格证明和供货者的许可证,也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另查,当事人在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包含散装食品销售的情况下,擅自对外销售河粉、粉皮等散装食品,违法所得为3459.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对崔某某无证生产不合格粉皮的行为,依法移交当地公安机关。

铝的过量摄入会引起神经系统的病变,甚至可能增加患老年痴呆症的风险。生长发育期的儿童长期大剂量食用铝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造成神经发育受损进而导致智力发育障碍。本案查处警示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净化了食品消费市场,切实守护大众的“食品安全”。

三、蚌埠市固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固镇县湖沟黄中伍生鲜冷冻店(黄中伍)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3月10日,固镇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固镇县湖沟黄中伍生鲜冷冻店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牛栏山白酒8箱、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20日,固镇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固镇县湖沟镇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称生产厂家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规格型号为酒精度:42%vol 净含量500ml×12瓶的牛栏山陈酿酒8箱,执法人员对上述白酒进行依法扣押,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为侵犯其“牛栏山”商标专用的假冒产品。经查明,2024年8月29日当事人从淘 宝网商家“酒水销售店”处购买了10箱涉案白酒,购进价75元/箱,销售价156元/箱,截至我局调查时,当事人销售涉案白酒2箱,剩余8箱涉案白酒被我局扣押。当事人非法经营额为15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固镇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堂而皇之地摆放假冒白酒进行销售,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售假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不仅保护了企业知识产权,净化市场环境,促进白酒行业健康发展,而且彰显了执法监管力度,形成强力震慑效应,倒逼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

四、蚌埠市淮上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市张十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味精案

2025年2月5日,蚌埠市淮上区市场监管局对蚌埠市张十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10元,并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18日,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对蚌埠市禹会区传龙粮油店销售的味精(谷氨酸钠)分装抽样检验单。经检验,蚌埠市张十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味精,谷氨酸钠(以干基计)项目不符合GB272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蚌埠市张十一食品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要求。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相关的规定,淮上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谷氨酸钠是味精呈现鲜味的主要成分,适量的谷氨酸钠能为菜肴增添鲜美味道。当谷氨酸钠(以干基计)含量低于标准要求时,意味着味精的鲜味不足。谷氨酸钠(以干基计)项目不合格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工艺控制不严格、质量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五、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市蚌山区金皓厨具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5年3月31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蚌埠市蚌山区金皓厨具经营部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气体煲仔炉4台,罚款108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14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见无熄火保护装置,无中文标明的生产厂名、厂址、型号、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气体煲仔炉4台。经调查,涉案产品生产厂家为山东裕川商用厨具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目前,该产品执行标准已被代替,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现行标准GB 35848-2024于2024年4月29日发布,2024年8月1日实施,涉案产品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经协查上述商用燃气灶具出厂时未经过出厂检验,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燃气使用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标的燃气灶具的商家进行查处,直接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通过典型案例曝光能够提升公众对燃气器具安全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氛围,倒逼生产者和销售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