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

台州市场监管
2025-06-18 10:56:15

2025年6月是全国第24个“安全生产月”,主题是“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畅通生命通道”。为充分发挥行政处罚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特种设备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在安全生产月期间,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共同重视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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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2024年9月2日,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台州市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正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发现1台处于运行状态的储气罐,压力表显示0.74MPa。该设备代码为217033072201,制造日期为2015年11月,设计压力0.84MPa,设计温度150℃,容积2m³,工作介质为空气。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储气罐定期检验合格相关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储气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30000元整。

2

台州市黄岩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5年2月14日,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台州市黄岩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企业员工正在使用叉车(设备代码为51101******20M0241),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叉车的使用登记证和检验合格报告。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向台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该叉车后,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情况下,即开始将叉车投入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黄岩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整。

3

台州某电梯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2025年2月14日,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位于路桥区路南街道的台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电梯维保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台州某电梯有限公司2025年1月24日开展维保时的监控进行录像取证。2025年2月18日经维保单位授权委托人辨认,2025年1月24日监控中的维保人员为张某某,与维保记录中维保人员签名栏签字不符,当事人还有其他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维保的行为。当事人未按规范要求维保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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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违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案

2025年1月3日,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浙江某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张某某使用的叉车作业人员证书(编号:332601*******40618)在“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查询不到该叉车作业人员信息。经调查,系伪造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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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某线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5年3月17日,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温岭市泽国镇水仓工业区的当事人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公司使用2台储气罐。产品编号为FP100701JA-15的储气罐(简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为宁波富海华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设计温度是150℃,容积为1.0m³,推荐使用寿命10年,设计压力1.05MPa,制造日期为2010年7月;产品编号为JR1408080的储气罐(简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为福建省石狮市宏企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设计压力为1.05MPa,设计温度为150℃,容积为500L,推荐使用寿命7年,制造日期为2008年4月。当事人使用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储气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构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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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某超市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5年2月21日,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超市入口处发现有2台自动人行道,其中出口方向的自动人行道正在正常运行供顾客使用(设备种类:电梯,使用单位:王某某,设备代码:332033********020002),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登记下次检验日期为2024年01月;另一台入口方向的自动人行道处于停用状态。当事人未能提供自动人行道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的自动人行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系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自动人行道,并处罚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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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10月23日,天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1台在用电梯进行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该台电梯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落实整改闭环工作,综合考虑本案情节,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决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以30000元罚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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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未按规范要求维保电梯案

根据举报线索,2024年12月9日,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台州仙居某小微园内的两台电梯进行检查,并调取监控进行查看,发现电梯维保人员于2024年12月5日对设备代码为3120*******1900085的电梯进行维保过程,未下入底坑进行维保。而特种设备代码为31201*******900087的电梯,一体门机损坏,电梯关门异响,但该电梯的维保记录所有项目均为正常,且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系造假。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开展维护保养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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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案

2024年9月11日,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管理的小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正在使用的14台电梯,未能提供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14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鉴于当事人曾因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被本局于2024年1月30日予以行政处罚,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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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规范要求维保电梯案

2024年8月9日,台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电梯专家对台州某电梯有限公司维保的电梯(出厂编号为071022)进行维保质量抽查,发现该电梯存在特种设备使用标志(07****)与实际电梯信息不符、紧急救援程序缺失、轿厢油杯缺油、对重油杯缺失等问题。2024年8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针对该台电梯8月9日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发现还存在紧急救援程序缺失、对重油杯缺失等问题。当事人未严格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8000元。

(责任编辑: 凌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