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金融广告市场秩序,提高公众对违法金融广告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保护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广告行业健康发展,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金融广告发布行为作如下提示:
1.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者审批文件,并在业务许可范围内设计、制作、发布金融广告。
2.金融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3.不得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名义发布金融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进行商业炒作,不得借机营销各类禁止销售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伪造的“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不得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发布金融广告。
4.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宣扬无节制消费和奢靡生活方式,不得诱导受众接受不适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曲解国家政策,制造焦虑。
5.金融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涉及金融产品的广告必须标明金融产品名称,明示金融产品属性(如存款、贷款、债券、基金、股票、理财保险等)。
6.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受众。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7.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片段式提取业绩成绩对其做虚假或者夸大的表述,不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者收益区间误导客户。
8.金融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如显著标示“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收益”等。
9.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使用“零风险”“稳赚”“有保障”“高收益”“高回报”“买到就赚到”“本息保障”“小投资撬动大财富”“轻松赚钱”等描述。
10.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如使用“银监会推荐”“金牌理财师推荐”“投资者证明”等描述。
11.发布贷款类金融广告应当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清晰准确展示贷款年化利率,不得发布仅含有“最低利率”或者“利率低至”等以特定条件低息误导贷款人的内容。不得发布面向未成年人的无担保个人贷款广告,未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发布面向大学生的信贷广告。不得发布“凭身份证即可贷款”“不看征信,秒批贷款”“信用黑户也可贷款”等虚假承诺内容。
12.中介方受金融机构委托发布贷款业务撮合广告,必须标示委托方名称,不得以自身名义对贷款种类、数额、利率、放款时限、资质审查、担保条件等内容做出保证性承诺。无担保资质不得在广告中宣传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
13.不得发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提供的金融投资理财类服务广告,不得发布包含非法集资内容、私募理财产品以及有关虚拟货币(ICO)和交易的广告。
14.利用互联网发布金融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15.慎用广告代言人,坚决抵制违法失德人员;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明星、直播营销人员等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金融类产品或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使用过该金融产品或者接受过金融服务,并不得以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周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