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合肥市市场监管系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积极践行监管为民理念,全面推行服务型执法,查办了一批对违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的典型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朱某等人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1月3日,肥东县市场监管局对朱某等人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2025年1月3日,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2处民房进行现场检查,依法对涉案的侵权白酒及包装物和生产设备予以扣押。检查中得知另有1处仓库,肥东县市场监管局立即抽调执法力量,一举端掉上述3个窝点。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查扣的多个品牌共1175箱白酒均为侵权商品,货值近52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且涉案金额较大涉嫌犯罪,肥东县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二、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肥东县安晴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产品灭火器案
2025年1月10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肥东县安晴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产品灭火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灭火器具506具、罚没4.8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12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防救援部门函告线索,对肥西县严店镇引江济淮安置点一期(刘河幸园)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在该小区共发现涉案手提式干粉灭火器506具。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13日从省外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采购776具4公斤灭火器,销售至肥西县严店镇引江济淮安置点一期工程项目。2024年10月18日,消防救援部门对当事人销售至该项目的上述灭火器进行抽检,报告显示灭火器样品按照GB4351.1-2005标准检验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庐江县市场监管局纠正大乐购精品生活超市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2025年5月22日,庐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纠正庐江县白山镇大乐购精品生活超市销售粽子礼盒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威尔丽粽情端午”粽子礼盒包装空隙率为64%,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有关“单件净含量>50g,包装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属于过度包装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庐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当场将该粽子礼盒下架处理。
四、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润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5年3月11日,庐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合肥润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7日,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合肥市市场监管局移交的案源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名称为“军职通”的微信公众号发布1篇名为《军队文职逐梦人,军职通中定乾坤。估分精准查答案,面试题集启新程!》的微信文章。经查,当事人使用名称为“军职通”的微信公众号发布1篇原创微信文章,向消费者推销其微信公众号及军队文职人员考试题库小程序,并从中获利。该文章属于教育培训类商业广告,内容含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和两名学员的成功案例。当事人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并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庐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已整改的事实,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瑶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汉竹日用品有限公司对经营的商品销售状况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5年3月21日,瑶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合肥汉竹日用品有限公司对经营的商品销售状况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7日,瑶海区市场监管局接瑶海区税务局线索移送函,反映合肥汉竹日用品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刷单的违法行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经瑶海区市场监管局核查,结合当事人陈述及税务部门移送材料,证实当事人于2022-2023年在某平台网店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通过找人进行图片晒单加文字评价的高质量好评的方式冲抵部分差评的刷单行为。当事人对商品进行虚假交易、评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瑶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结合当事人主动改正的情况,并参照裁量基准,瑶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
六、蜀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格斯波纹管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5年4月21日,蜀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安徽格斯波纹管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10根、罚款人民币1.3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44.76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0日,蜀山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生产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的经营活动。GB 41317—2024于2024年8月31日实施并代替GB/T41317—2022,相较于GB/T 41317—2022,GB 41317—2024主要变化包括增加了包装中可追溯二维码要求及普通型波纹软管使用场景限制要求。当事人在2024年8月1日后生产的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依然按照GB/T 41317—2022生产,标注及使用场景限制要求等内容不符合GB 41317—2024标准要求。通过调取销售出库单计算,当事人共生产上述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110根,销售100根,货值金额共计10618元。2025年2月25日,当事人向提交整改后产品的合格检测报告,证实其整改后生产的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符合GB 41317—2024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蜀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新站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顺心食品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案
2025年3月26日,新站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合肥顺心食品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玉带糕37盒、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食品原料金桔丁6箱、罚款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118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17日,新站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其所用食品原料金桔丁超过保质期。经查,过期金桔丁是当事人2024年上半年生产麻饼时从山东某食品厂购进,保质期至2023年10月13日。2025年1月当事人在生产玉带糕过程中,使用了上述过期的金桔丁,共成盒390盒,货值共计2340元。在得知金桔丁过期后,当事人对玉带糕进行了召回处理。玉带糕中涉及的其他原料索证索票均保存完整,不存在过期情况。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新站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市高新区粒粒发财炒货商行计量违法案
2025年5月16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合肥市高新区粒粒发财炒货商经营销售散装食品时计量未去皮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0.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3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投诉人称当事人在销售炒货时未去掉包装袋重量进行称重的线索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现场称重当事人包装袋每个平均为12g。《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干菜、山珍等食品,称重范围在1KG-4KG时,负偏差最大允许值为4g,该店计量结算时超出负偏差3倍。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远东美美容美发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未履行预付式消费经营义务案
2025年2月14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远东美美容美发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未履行预付式消费经营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14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当事人店铺办理会员卡并预付款充值5000元,双方约定了退费事宜,现被投诉人更改约定,拒绝退费。2025年1月15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店内摆放着充值活动宣传单页,上面显示蛇年吉祥卡,并标注了美容、美发充值优惠,宣传单页下方标注“活动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且当事人陈述以收取预付款方式为消费者提供美容、美发服务,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当事人利用宣传单页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服务时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相关事项的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履行预付式消费经营义务的违法行为,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安徽中公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5年3月18日,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查处安徽中公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24日,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安徽中公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出具的检测报告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方法,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构成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事实。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