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驻马店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2025-07-22 15: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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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2025年,驻马店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消费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西平县某购物中心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2025年4月22日,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西平县某购物中心开展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摆放有外包装标示某某系列调味料:其中麻辣特鲜(半斤香)8袋、五香八大味(半斤香)7袋、孜然肉味鲜(半斤香)10袋,上述调味料标示净含量220克,生产日期:2025.03.21,保质期:18个月,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调味料的进货票据凭证及供货商资质证明,也不能如实说明产品来源。经查,当事人购进涉案“某某系列调味料”2批次,共50袋,至案发时已销售25袋,涉案产品包装标识的生产厂家自2021年起已停止调味料相关产品的生产,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示的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等均为虚假信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2025年6月3日,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例二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泌阳县某某鲜肉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生猪肉案

2025年1月19日,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泌阳县某某鲜肉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门口及室内的货架上摆放有未盖检疫合格章、检验合格章的生猪肉190公斤,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肉品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查,2025年1月19日,当事人从泌阳县某某食品商行以20.9元/公斤价格购进生猪肉产品379.6公斤,当事人购进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方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原件两份,但上述生猪肉产品明显未盖检疫验讫印章及检验合格章,当事人未履行实质的进货查验义务,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涉案产品已销售189.6公斤,货值金额9110.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5年3月28日,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例三

遂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遂平县某某毛鱼店未建立并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5年1月21日,遂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遂平县某某毛鱼店经营的水产品进行抽样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水产品经营区销售的“鲈鱼”“鲤鱼”等产品在购进时未建立并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4月14日,遂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回访,发现其购进经营的“黑鱼”“鲤鱼”等产品仍然未建立并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2025年6月5日,遂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例四

正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正阳县袁寨镇某某小吃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2025年4月21日,正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正阳县袁寨镇某某小吃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潘某梅未取得健康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5月9日,正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对当事人开展复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潘某梅在限期改正时间内仍未取得健康证明、仍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25年6月18日,正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例五

上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上蔡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乳制品案

2025年3月12日,上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上蔡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乳味饮料最小包装标签未标明生产厂家和生产地址,配料表标示的“食品添加剂-复配增稠剂”不是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经查,2025年1月1日,当事人生产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乳味饮料200件,于2025年1月1日至15日分别销售到周口西华、周口项城、漯河、南阳的4个零售商处,每件生产成本8元,销售价格11元/件,货值金额22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2025年4月2日,上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例六

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确山县某某炒货店销售侵犯某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糖果案

2025年1月20日,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确山县某某炒货店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某品牌硬糖8品种,共计141袋。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141袋涉案产品为假冒该品牌注册商标的商品。经查,当事人共购进160袋涉案产品,进价85元/袋,销售价格22元/斤,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产品检验报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5年3月11日,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例七

遂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5年1月14日,遂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某某小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运营单位按照0.65元/千瓦时收取电费,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费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025年5月19日,遂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退还多收价款,并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八

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西平县某某液化气站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5年3月5日,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依法对西平县某某液化气站开展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收费室内有工作人员正在为消费者开具收款凭证,后院钢瓶提取区存放有已充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区未发现有液化石油气充装行为,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23日获得从事低压液化气体民用液化石油气充装资质,并于2024年12月4日起停止液化石油气充装作业,作为充装单位期间,当事人未依法建立并保存充装检查记录,不符合TSG 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5年5月28日,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责任编辑: 凌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