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5月,张先生一行在青阳镇某饭店用餐。结账后,张先生发现其中一道“杂鱼”菜品收费188元,他认为该价格过高且不符合市场价,且饭店在点菜前曾称此菜品价格为88元。张先生要求饭店退还差价100元遭拒后,向江阴市消保委青阳分会求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青阳分会工作人员立即前往涉事饭店调查。工作人员查看店内菜单价目表,未发现“杂鱼”这一菜品的标价。饭店经营者解释,该“杂鱼”是近日推出的新品,菜单尚未及时更新;并称点菜前服务员已告知张先生该菜品售价188元,可能因店内环境嘈杂导致张先生误听为88元。此外,经营者表示,该菜品除鲫鱼外,还包含昂公、河虾等鲜活水产,成本较高,若按88元销售将亏损。
分会工作人员指出,此次纠纷的关键在于:一是饭店推出新品后未及时更新价目表,导致消费者无法直观了解价格;二是服务员报价不清晰,引发消费者误解。经调解,饭店同意向张先生退还100元,并及时更新了店内价目表,张先生对此表示认可,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本案中,饭店未及时为新品“杂鱼”明码标价,且服务员报价存在歧义,违反了明码标价及信息真实全面的法定义务,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及时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