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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亲海国际忒霸道 不收房就强制出租
2017-08-29 11:03:07 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太原报道(记者 冯铁飞)近日,山西省太原市部分消费者向《中国消费者报》山西记者站反映,他们在太原亲海国际小区购买的房屋未达交房条件,开发商却强制业主收房,否则就强制出租。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霸道短信强制交房

“您好,我们是亲海国际物业公司,您的房屋已具备交房条件,之前电话通知您前来收房,但您一直未能按期收房,现在最后通知您,请您于7月20日前来我物业公司交清所有欠款及办理相关手续,如您未在指定时间内来办理,我们将会委托中介转租您的房屋直至结清欠款,方可将房屋交付业主。”亲海国际业主高先生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7月13日,他和一些没有收房的业主都收到了这样的短信。

高先生说,之前,亲海国际开发商打电话通知业主收房,不少业主在验房的时候发现,电、气等相关配套设施尚未达到交房条件,便没有收房。

7月15日,亲海国际又给未收房的业主发来一条短信,再次强调“房屋已具备交房条件”,并要求业主于2017年7月20日前收房,否则该公司将把房屋进行出租,租金用于偿还业主欠款。其中还提醒“所购房屋按揭需正常还款,如出现3次及3次以上逾期者,所有房款及银行还款不予退还,公司并起诉退房,若您申请退房,请及时与我公司售楼部联系,退房所涉费用如下:1.所还银行按揭款不予退还;2.退房手续费用2万元”。

交房必备文件未提供

亲海国际另一位业主刘先生向记者提供了购房合同,上面显示,亲海国际的开发商是山西谐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楼盘的开工日期是2013年,交付日期则应为“2016年12月31日”。

其中第十一条“交接”中还规定,“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购房合同中还规定,“逾期不超过36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刘先生告诉记者,他和一些业主要求开发商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对方无法提供。据此,他们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被开发商拒绝,且仍要求业主收房。

8月22日上午,记者来到太原市政务服务中心房地局窗口进行咨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开发商交房时,应该经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还要向相关部门备案竣工验收合格表,同时应向业主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及《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果没有这几份文件,按业主可以拒绝交接”。

配套设施问题多多

部分业主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目前该小区电、气都没有达到正常的民用标准,消防设施也存在问题,而开发商强制交房,他们无法接受。

在几位业主出示的电费收据上,记者看到有的业主花500元买了300度电,算下来电价竟高达1.66元/度,而太原市现行电价标准为0.477元/度。

业主们称,开发商售房时曾承诺小区要通天然气,但直至目前,小区也未通上天然气。

已入住小区的几位业主告诉记者,小区的消防设施存在问题。8月20日,记者和部分业主在亲海国际楼内进行了实地调查。在楼道内,记者随机选择了3个消防栓进行测试:打开消防栓后,发现里面并没有水,内设的消防警示灯,也未见亮起。记者就此咨询了消防热线96119,96119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住宅楼内消防栓无水是严重的安全隐患,不允许存在这种情况。

“乙方”身份存疑

购买亲海国际商铺的业主们也遇到了麻烦。业主冯先生告诉记者,他购买亲海国际的商铺时,开发商称可以委托给该公司经营,并签订了相关合同。

记者在业主出示的《商铺委托经营合同》中看到,甲方是业主,房屋委托给乙方太原市陆威佳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丙方则是山西谐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担保方。

合同中标明,“乙方受托该商铺对外经营使用……管理期限为5年一个周期,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顺延。”同时合同中规定,“乙方按每6个月为一个周期向甲方支付经营收益,乙方于每6个月的到期日之后的7天之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

亲海国际商铺的业主冯先生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当时签订合同时,也是开发商公司的人员经手办理的,所以业主们觉得乙方也是开发商的公司。

记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中查询得知,太原市陆威佳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郝晓鹏曾是山西谐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地址显示,该公司跟山西谐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同一栋楼的同一层。

记者同时查询得知,太原陆威佳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范围内并没有经营管理房地产的项目。

开发商无权出租业主房产

连日来,记者多次电话联系开发商采访,均无人接听。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王优银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预售商品房交房主要以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为准。同时,我国房地产相关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王优银表示,上述投诉中,开发商在未达到交房条件的情况下强制交房,已经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

王优银特别强调,未竣工验收的房产,开发商无权出租的。同时,开发商转租预售商品房是一种严重的违法侵权行为,侵犯了购房者对商品房所有权的期待性权利。此种情况下,业主既可以通过法院追究开发商违规交房的合同违约责任,也可以通过法院追究开发商物权侵权责任。同时,消费者也可以向相关的建设主管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对开发商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