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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食药监局公布2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2018-07-18 15:06:5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宿迁市天味园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食品“鸡精调味料”,宿迁经济开发区大民食品经营部经营不合格食品“香葱鸡片 饼干”……2018年7月17日,按照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江苏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18年第29期)要求,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2批次不合格食品2家经营单位有关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进行公告。

一、宿迁市天味园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食品“鸡精调味料”。

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5月21日收到标注淮安市淮阴区港惠调味品厂生产的“鸡精调味料”样品(抽样单编号:GC18320000002630207,经营单位:宿迁市天味园商贸有限公司)的不合格检验报告,于5月24日送达经营企业并启动核查处置。

(一)抽检基本情况。“鸡精调味料”,规格:1008克/袋,生产日期:2018-03-03,菌落总数不符合《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及不合格产品控制情况。2018年5月24日,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宿迁市天味园商贸有限公司,同时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号的“鸡精调味料”。经调查,宿迁市天味园商贸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的“鸡精调味料”30袋,销售30袋。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经营单位召回不合格产品,由于销售方式为零售,顾客不固定,未能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2018年6月1日立案,2018年6月22日结案。当事人进货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单、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以及厂家的送检报告。充分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不知道其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四)其它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对企业检查,规范经营单位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

二、宿迁经济开发区大民食品经营部经营不合格食品“香葱鸡片 饼干”。

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5月21日收到标注沛县利天食品厂生产的“香葱鸡片 饼干”样品(抽样单编号:GC18320000002630241,经营单位:宿迁经济开发区大民食品经营部)的不合格检验报告,于5月24日送达经营企业并启动核查处置。

(一)抽检基本情况。香葱鸡片 饼干,规格:称重销售,生产日期:2018年3月1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及不合格产品控制情况。2018年5月24日,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宿迁经济开发区大民食品经营部,同时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号的“香葱鸡片 饼干”。经调查,宿迁经济开发区大民食品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的香葱鸡片 饼干20kg,销售20kg。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经营单位召回不合格产品,由于销售方式为零售,顾客不固定,未能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2018年6月5日立案,2018年6月22日结案。当事人进货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单、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以及厂家的送检报告。充分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不知道其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四)其它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对企业检查,规范经营单位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