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8月1讯 近日,北京市环保局开出的京环保车罚字〔2018〕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朝阳区兴隆石油产品供应站因违反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例,被罚款5万元。
京环保车罚字〔2018〕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环保局于2018年6月28日对北京市朝阳区兴隆石油产品供应站进行了调查,并委托北京尧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该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出具了报告编号为YG9000011800006的检验报告,结果显示该单位19号、29号、13号、24号、9号、6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检测值不符合《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208-2010)的要求。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北京市环保局责令其三日内改正,处五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