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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19-09-19 15:34:2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19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抽检(GC19120000111030410、GC19120000111030412),涉及北辰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一)抽检编号GC19120000111030410批次

产品名称:韭菜。受检单位:天津市北辰区普东农贸市场第一市场A区8号苏忠友门店,该批韭菜经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要求(标准要求≤0.5mg/kg,实测结果为0.70mg/kg)。

(二)抽检编号GC19120000111030412批次

产品名称:油麦菜。受检单位:天津市北辰区普东农贸市场第一市场A区8号苏忠友门店,该批油麦菜经经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要求(标准要求≤0.02mg/kg,实测结果为0.058mg/kg)。

二、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7月15日启动了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6月21日从金钟蔬菜批发市场吕洪波处购进韭菜共15.3公斤,货值金额153元,全部销售,违法所得130.05元。同日从金钟蔬菜批发市场尚海处购进油麦菜共7.8公斤,货值金额31.2元,全部销售,违法所得17.16元。当事人已张贴召回公告,因生鲜产品无法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因当事人能够如实记录涉案产品的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且没有收到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反馈,该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故不予没收违法食品。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经营者农药残留量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韭菜及油麦菜非经营环节人为添加,当事人接到检测报告后立即配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对违法问题进行了整改。北辰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19年9月18日组织复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2019年9月19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