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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垣曲县博鸿物流有限公司(舜乡停车场)被处罚
2019-09-29 10:11:3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运城市垣曲县人民政府网站消息,近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发布垣环罚字〔2019〕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垣曲县博鸿物流有限公司(舜乡停车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被行政处罚。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垣环罚字〔2019〕31号

垣曲县博鸿物流有限公司(舜乡停车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7MAOJXDU5N

地 址: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移民新村南110米

法定代表人:王 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年8月5日,“百日清零行动”驻运城市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地面未硬化,造成扬尘污染。有我分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百日清零”专项行动驻市检查组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督办通知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分局于2019年8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垣环罚告字〔2019〕3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之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壹万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垣曲县支行

户名:行政罚没专户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垣曲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

2019年8月30日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