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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场监管局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涉及5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2019-11-15 10:28:4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6期、第32期、第35期、第36期),涉及无锡市5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无锡市锡山区安镇大德福百货超市商店销售的水真言饮用天然泉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告》(2019年第26期)涉及无锡市锡山区安镇大德福百货超市商店销售的水真言饮用天然泉水,亚硝酸盐(以NO₂⁻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复检机构为国家加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锡山区安镇大德福百货超市商店购进2箱(15瓶/箱),已销售29瓶,库存1瓶。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展开召回工作,调查过程中查明该经营户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不合格水真言饮用天然泉水1瓶、没收违法所得20.3元、罚款18000元。

二、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哥伦布店销售的金丝馓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告》(2019年第32期)涉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哥伦布店销售的金丝馓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无锡市梁溪区监督管理局调查,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哥伦布店共购进金丝馓子18kg,剩余库存8.8kg该批次金丝馓子,梁溪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展开召回工作,调查过程中查明该经营户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销毁不合格金丝馓子8.8kg、没收违法所得130.26元、罚款20000元。

三、锡山区东亭亿露顺食品店销售的双沟镇大曲(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告》(2019年第32期)涉及锡山区东亭亿露顺食品店销售的双沟镇大曲(酒),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锡山区东亭亿露顺食品店共购进上述批次的双沟镇大曲(酒)共2箱(12瓶/箱),已售出22瓶,库存2瓶。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展开召回工作,调查过程中查明该经营户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了合法来源,其也不知道所采购的双沟镇大曲(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没收不合格双沟镇大曲(酒)2瓶,免于其他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无锡双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桂圆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告》(2019年第35期)涉及无锡双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桂圆肉,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无锡双林食品有限公司从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前黄村桂圆种植专业户陈国仁处购进食品原料桂圆肉(一级)10公斤。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展开召回工作,调查过程中查明该经营户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了合法来源,对于所采购的原料桂圆肉(一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决定。

五、江阴市澄北春夏副食超市销售的香粉肠(咸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告》(2019年第36期)涉及无锡市江阴市澄北春夏副食超市销售的香粉肠(咸味),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复检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江阴市澄北春夏副食超市共购进该批次食品9公斤,已销售7公斤,2公斤退回厂家。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展开召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送江阴市公安局依法查处。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