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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一)
2019-12-20 15:00:48 天津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见》要求:强化制度约束,确立知识产权严保护政策导向;加强社会监督共治,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优化协作衔接机制,突破知识产权快保护关键环节;健全涉外沟通机制,塑造知识产权同保护优越环境。

今年9月27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1月1日施行。这是全国首部省级知识产权保护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是我市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建设上的标志性法规,对我市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尊重知识价值、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必将产生积极影响。

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天津市委市政府也高度重视,多次指出要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并在市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我市制定实施《条例》是在我国跨入新时代、面临前所未有之大变局、企业急需实施强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大背景下,立法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是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行动,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的具体举措,标志着我市知识产权工作迈上了法制建设新台阶。

立法宗旨和要义

《条例》针对我市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不完善、保护意识薄弱、执法监督不力、维权工作困难等突出问题,内容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和工作机制;明确自然人以及各类法人、非法人组织对自身知识产权保护和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责任和义务;构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畅通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社会调解等多种维权途径;构建举报投诉、调查取证、行政查处、判罚执行等知识产权保护链条;明确部门职责和执法主体,严格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紧密结合当前我市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多措并举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条例》针对主要的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通过提高罚款额度的基点,设定了严于《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上位法的行政处罚;明确了对重复实施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明确了知识产权信用监管制度,针对知识产权严重失信行为设定了禁止或者限制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参加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禁止或者限制其享受有关费用减免、政府资金扶持优惠政策,取消其进入知识产权快速授权、快速维权通道资格,取消其参加政府知识产权表彰、奖励的评比资格等联合惩戒措施,进一步增加了侵权违法的成本。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