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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二)
2019-12-20 15:01:09 天津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主要内容和特色

《条例》分为总则、行政保护、社会保护、纠纷解决机制、执法与处罚、附则,共六章五十八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作品、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多个客体,相关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条例》分别对市和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形成了既有统筹协调、又有部门分工负责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

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

《条例》专设“行政保护”一章,强化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

针对知识产权的不同客体,明确了相应的行政管理和执法主体。《条例》规定,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法受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依申请调解、裁决相关纠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假冒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的行为,依法查处侵犯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等知识产权的行为,依法查处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假冒授权植物新品种的行为,依法查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依申请调解相关纠纷。版权部门依申请调解著作权纠纷。文化和旅游部门依法查处侵犯著作权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针对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重大经济项目、重大经济文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责任,明确了引导和支持措施。《条例》规定,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为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方面的专利申请提供优先审查通道,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支持文化传承、文化产业、新型文化业态等方面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商业秘密保护、专利申请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文化产业创新发展;鼓励、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著作权登记等方式,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促进软件产业和信息化发展;鼓励、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将其老字号进行商标注册、域名注册或者专利申请;鼓励、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以及申请地理标志产品等方式,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培育知名度高的地理标志产品集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引导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增强商业秘密管理意识,合理选择保护方式,防止商业秘密泄露。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鼓励、引导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促进现代高效农业发展。

设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制度。《条例》规定,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指南,加强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的指导。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中,对可能存在知识产权风险的重大产业规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进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增强知识产权社会保护意识和能力

引导和促进全社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浓厚社会氛围,是筑牢、筑高知识产权保护藩篱的重要方面。《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自觉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自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抵制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同时,《条例》专设“社会保护”一章,明确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引导性规定了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创新主体健全自身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明确了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展会和重要经济文化活动主办方在相关活动中保护知识产权、提供维权服务等方面的责任;明确了鼓励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执业活动作出了规范;明确了鼓励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志愿者作用。

开辟便利快捷的维权途径

《条例》专设“纠纷解决机制”一章,明确了我市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行政裁决、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的有效衔接。同时,《条例》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投诉、举报平台,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处理并答复;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受理维权援助申请,提供维权咨询、纠纷解决方案等服务。

破解知识产权案件认定难、取证难等难题

创设了技术调查员制度。《条例》规定,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选聘专家作为技术调查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调查,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技术调查员的介入,可以大大增强行政部门查处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知识产权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明确了违法经营额计算方式。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所确定的违法经营额计算方式,移植至《条例》中,为行政执法部门快速查处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明确了侵犯同一知识产权的案件可以依法合并处理,有利于同类案件的快速认定、快速处理。《条例》规定,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犯同一知识产权的案件可以依法合并处理;对跨区侵犯同一知识产权的案件可以依法请求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

引导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人采取公证的方式保管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为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人在诉讼中提出有力证据创造条件。《条例》规定,当事人可以采取公证的方式保管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为证明知识产权在先使用、公开在先等提供证据支持。同时鼓励公证机构创新公证证明方式,优化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的公证流程,为申请人提供远程公证服务。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与处罚

显著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成本,是实现“最严保护”的重要手段。《条例》专设“执法与处罚”一章,从两个方面进行规定。

加强行政执法力度。《条例》规定,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或者受理投诉、举报时,发现知识产权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知识产权虚假宣传等行为。发现重大违法线索的,应当对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调查处理;网信、版权、公安、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环境的监督,依法查处网络文学、音乐、影视、动漫、游戏、计算机软件等领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提高知识产权违法成本。针对专利权、商标权、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假冒行为,侵犯著作权、商业秘密的行为,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实践中主要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条例》在地方立法权限内,通过提高罚款额度的基点,设定了严于上位法的行政处罚。明确了对重复实施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明确了知识产权信用监管制度,针对知识产权严重失信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进一步增大了侵权违法的成本。同时,《条例》还对实施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作出了衔接性规定。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