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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广州立丽化工发展有限公司上定量包装商品抽检“黑榜” 曾因不正当竞争被罚12万余元
2020-01-14 11:49:3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3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关于2019年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省级计量监督专项抽查情况的通报》显示,标称广州立丽化工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爽箭”清新口气牙膏被检出净含量项目不合格。

除了本次抽检发现的不合格品之外,广州立丽化工发展有限公司还曾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经查,自2015年1月11日起,广州立丽化工发展有限公司生产使用了绿色底色、金色户型叶子、金色的“金装”文字、豆荚、双箭头等设计元素包装装潢的“爽箭”商标牙膏,至2017年2月13日被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查获时止,广州立丽化工发展有限公司总计销售带有上述包装装潢的牙膏数量如下:金装爽箭170克专研护龈牙膏524箱(48支/箱)、金装爽箭180克专研清新牙膏1356箱(48支/箱)、金装爽箭120克消炎止痛牙膏899箱(48支/箱)、金装爽箭180克专研亮白牙膏1881箱(48支/箱)、金装爽箭105克健白防蛀牙膏411箱(48支/箱)、金装爽箭120克去渍美白牙膏884箱(48支/箱)。库存使用上述包装装潢的180克/支规格牙膏4194支,120克/支规格牙膏715支,105克/支规格牙膏930支;包装盒68000个。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金装爽箭170克专研护龈牙膏,每支成本2.01元,销售价2.3元;金装爽箭180克专研清新牙膏,每支成本2.03元,销售价2.3元;金装爽箭120克消炎止痛牙膏,每支成本1.42元,销售价1.66元;金装爽箭180克专研亮白牙膏,每支成本2.03元,销售价2.3元;金装爽箭105克健白防蛀牙膏,每支成本1.45元,销售价1.66元;金装爽箭120克去渍亮白牙膏,每支成本1.42元,销售价1.6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04年06月19日发布的《商标局在商标管理案件和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26件驰名商标》,认定“绿箭”商标为驰名商标;绿箭口香糖为箭牌糖类有限公司的产品,依据箭牌糖类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绿箭口香糖在中国地区的销售时间长、销售区域广、销售额较大、宣传覆盖面广、消费者认知度较高。据此,绿箭口香糖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以及第三款“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所指的知名商品及特有包装装潢。

广州立丽化工发展有限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绿色底色、金色户型叶子、金色的“金装”文字、豆荚、双箭头等设计元素的包装装潢与绿箭口香糖的包装装潢构成近似,造成两者相混淆或误认。

广州立丽化工发展有限公司销售金装爽箭170克专研护龈牙膏25152支,违法所得7294.08元;金装爽箭180克专研清新牙膏65088支,违法所得17573.76元;金装爽箭120克消炎止痛牙膏43152支,违法所得10356.48元;金装爽箭180克专研亮白牙膏90288支,违法所得24377.76元;金装爽箭105克健白防蛀牙膏19728支,违法所得4142.88元;金装爽箭120克去渍亮白牙膏42432支,违法所得10183.68元。违法所得总计73928.64元。

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广州立丽化工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所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此,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对广州立丽化工发展有限公司作如下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现存侵权包装和装潢的牙膏5839支、包装盒68000个;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3928.64元;罚款人民币125678.69元。

 

标称广州立丽化工发展有限公司抽检不合格品信息

标注生产企业名称

商品名称

(品牌)

标注

净含量

出厂编号及生产日期

抽查件数

修正后的平均实际含量

大于1倍,小于或等于2倍允许短缺量的件数

大于2倍允许短缺量的件数

抽查结果

净含量

标注

净含量检验

广州立丽化工发展有限公司

“爽箭”清新口气牙膏

180g

202109280361

10

175.09g

2

0

合格

不合格

 

 

(责任编辑: 广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