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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0年T002号)
2020-01-16 15:57:2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6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0年T002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FC19101701-0019

产品名称:花生米

问题项目:所检商品黄曲霉毒素B1为75.2 ug/kg,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属于生物毒素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19年8月28日

经营者:王道

名称:天元区乐尔乐熹悦花都婷婷店

经营场所:天元区黄山路熹悦花都会所一楼5号门面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19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送达回执,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2019年8月25日,当事人由株洲市芦淞区金丰和商行(经营者:夏根初)处购进一袋散装花生米(25斤),进货价140元,以7元/斤的价格对外出售,至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利润35元(减去被回收商品数量,实际利润23.8元)。2019年10月17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新程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散装花生米进行抽样检验。2019年11月14日,湖南新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编号:FC19101701-0019),所检商品黄曲霉毒素B1为75.2 ug/kg,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属于生物毒素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11月19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向本局提交了2019年8月25日花生米进货单、微信付款记录、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于2019年11月19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布退换货声明,回收了8斤花生米。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该批次花生米项目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黄曲霉毒素B1超标。

(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且无主观故意,积极采取召回补救措施,回收了部分商品,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原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一)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规定,具有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参考原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第25项的规定,结合案情综合裁量,

我局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决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3.8元;

2、罚款3000元。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3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