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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0-02-21 21:33: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涉及成都市3家经营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成华区建哥淡小鱼水产店销售鲈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鲈鱼(抽样单编号:GC1900650203109,购进日期:2019-06-11;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 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涉及的经营企业:成华区建哥淡小鱼水产店。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成华局)于2019年7月12日对企业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10公斤,货值520元;已销售1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

(三)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该经营主体在购进时未完全尽到进货查验义务。成华局责令该经营主体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成华局已于2019年9月5日组织复查验收,该经营主体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行政处罚情况。

成华局于2019年7月2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成华局于2019年9月5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警告;

2. 罚款人民币1800元(大写:壹仟捌佰元整)。

(五)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龙泉万达广场分公司销售黑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黑鱼(抽样单编号:GC1900650203234,购进日期:2019-06-12;规格型号:计量称重);不合格项目: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 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 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涉及的经营主体: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龙泉万达广场分公司。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龙泉驿局)于2019年7月5日对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10公斤,货值276元;已销售10公斤;库存0公斤。

(三)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方资质,但不能提供涉案“黑鱼”合格证明文件,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龙泉驿局责令该经营主体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不再购进该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继续做好进货查验;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龙泉驿局已于2019年8月2日组织复查验收,该经营主体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行政处罚情况。

龙泉驿局于2019年7月1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龙泉万达广场分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龙泉驿局于2019年8月30日对该企业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6元(大写:贰佰柒拾陆元整);

2. 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五)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大丰店销售国产猕猴桃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国产猕猴桃(抽样单编号:GC19000000001232143,购进日期:2019-07-08;规格型号:计量称重);不合格项目: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涉及的经营主体: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大丰店。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新都局)于2019年8月5日对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1箱,共计18.9公斤,货值330.2元;已销售1箱,共计18.9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

(三)排查整改复查。

经查,该经营主体已落实索证索票义务,新都局已对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行了培训。新都局责令该经营主体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新都局已于2019年9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该经营主体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行政处罚情况。

新都局于2019年8月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新都局于2019年10月15日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五)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四、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大丰店销售NDP 芹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NDP 芹菜(抽样单编号:GC19000000003336067,购进日期:2019-08-25;规格型号:散装称重);不合格项目: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涉及的经营主体: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大丰店。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新都局)于2019年9月26日对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26.4公斤,货值211元;已销售16.6公斤;库存(未销售)9.8公斤(员工餐用掉3.2 公斤,损耗(去皮)6.6公斤)。

(三)排查整改复查。

经查,该经营主体已落实索证索票义务,新都局已对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行了培训。新都局责令该经营主体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新都局已于2019年9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该经营主体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行政处罚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新都局于2019年12月2日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五)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