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十八)。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十八)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五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市中区业业百货商店(经营者:庄营)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业业百货商店所经营的样品名称:熟猪大肠,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市中区业业百货商店所经营的样品名称:熟鸡爪,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免予处罚决定书》(济市中)市监综免罚〔2022〕9号
3.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二、济南名士多茶业有限公司
(一)样品基本情况
济南名士多茶业有限公司所经营的样品名称:茶叶,经抽样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综处罚〔2021〕24号
3.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在接到报告时,已对该批次茶叶进行了召回,并立即分析查找原因,作出以下整改: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分析原因,通知经销商召回该批次产品,对召回的41袋绿茶进行集中销毁处理。
三、市中区明旺百货商店(经营者:周生会)
(一)样品基本情况
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370000212506174)。内容显示:2021年10月19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市中区明旺百货商店处抽取的购进日期为2021年10月19日的豆芽,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市中区明旺百货商店(经营者:周生会)涉嫌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豆芽。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综处罚〔2021〕45号
3.依据及结果:当事人涉嫌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拾贰元整(12元);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壹万零壹拾贰元整(10012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并整改到位,在以后的经营中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
四、济南市中顺丰百货商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4BC13109A4F60B7809)。内容显示:2021年12月10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济南市中顺丰百货商店处抽取其购进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19日的老面包(商标:阿奈 规格型号:288克/袋),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济南市中顺丰百货商店(经营者:郭峰)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老面包。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综免罚〔2022〕15号
3.依据及结果: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老面包(商标:阿奈 规格型号:288克/袋 生产日期:2021-11-19)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济南市中顺丰百货商店(经营者:郭峰)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其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