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1期)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3-07-07 14:46:44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7月6日,浙江省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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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1期)

象山局发布的《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环节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3年第2期)》,涉及我县4家经营单位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抽样编号为XBJ23330225312330488、XBJ23330225312330489的辣椒、山药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象山县定塘镇定山菜场林成玉销售的辣椒、山药,噻虫胺、咪鲜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象山县定塘镇定山菜场林成玉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辣椒、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3日作出编号为“象市监处罚〔2023〕468号”的行政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3元、罚款3000元。

二、抽样编号为XBJ23330225312330468的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象山县鹤浦镇综合市场葛跃江销售的豇豆,倍硫磷、灭蝇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象山县鹤浦镇综合市场葛跃江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等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5日作出编号为“象市监处罚〔2023〕370号”的行政决定: 罚款3000元。

三、抽样编号为XBJ23330225312330466的辣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象山县鹤浦镇综合市场朱雪琴销售的辣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象山县鹤浦镇综合市场朱雪琴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辣椒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等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5日作出编号为“象市监处罚〔2023〕371号”的行政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3000元。

四、抽样编号为XBJ23330225312330558的茄子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象山县西周镇西周市场郑凤凤销售的茄子,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象山县西周镇西周市场郑凤凤销售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茄子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编号为“象市监处罚〔2023〕410号”的行政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3000元。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6日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