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9期)。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9期)
在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8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川区李正容食品经营部经营的纯芝麻酱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李正容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纯芝麻酱,纯芝麻酱的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LS/T 3220-2017《芝麻酱》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10瓶纯芝麻酱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纯芝麻酱,均已销售完毕。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过氧化值不符合标准的食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按规定实施了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进货查验的义务,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以及该批次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了进货票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永川区王婷食品超市经营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王婷食品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牛蛙,经抽样检验,牛蛙的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牛蛙12公斤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的牛蛙,均已销售完毕。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进货查验的义务,提供了供货商资质以及该批次食用农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了进货票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曹刚华经营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曹刚华(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牛蛙,经抽样检验,牛蛙的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牛蛙15公斤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的牛蛙,均已销售完毕。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0元;3、罚款1000元。
四、廖永芹经营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廖永芹(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牛蛙,经抽样检验,牛蛙的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牛蛙10公斤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的牛蛙,均已销售完毕。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1000元。
五、重庆启商商贸有限公司阳光雅筑分公司经营的姜和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启商商贸有限公司阳光雅筑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姜和辣椒,姜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辣椒检验结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姜4.7公斤和辣椒12.6公斤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的姜和辣椒,均已销售完毕。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污染物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8.45元;3、罚款5000元。
六、刘小群经营的仔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刘小群(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仔姜,经抽样检验,仔姜的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仔姜7公斤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的仔姜,均已销售完毕。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污染物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3.80元;3、罚款1000元。
七、魏全明经营的仔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魏全明(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仔姜,经抽样检验,仔姜的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仔姜5公斤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的仔姜,均已销售完毕。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污染物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0元;3、罚款1000元。
八、罗昌喜经营的仔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罗昌喜(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仔姜,经抽样检验,仔姜的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仔姜5公斤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的仔姜,均已销售完毕。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污染物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5元;3、罚款1000元。
九、周厚莲经营的仔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周厚莲(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仔姜,经抽样检验,仔姜的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仔姜7公斤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的仔姜,均已销售完毕。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污染物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42元;3、罚款1000元。
十、郭方洪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郭方洪(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香蕉,经抽样检验,香蕉的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香蕉10公斤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的香蕉,均已销售完毕。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
十一、余红经营的沃柑
(一)抽检基本情况。余红(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沃柑,经抽样检验,沃柑的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沃柑30.5公斤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的沃柑,均已销售完毕。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3.20元;3、罚款1000元。
十二、陈帮兰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陈帮兰(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8公斤香蕉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香蕉,均已销售完毕。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罚款1100元;2、没收违法所得8元;3、警告。
十三、张正秀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张正秀(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6公斤香蕉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香蕉,均已销售完毕。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罚款1100元;2、没收违法所得6元;3、警告。
十四、永川区安家二店百货超市经营的香蕉和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安家二店百货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香蕉和老姜,经抽样检验,香蕉的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老姜的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香蕉和老姜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食用农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2.6元;3.警告。
十五、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卧龙西路分公司经营的香蕉和仔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卧龙西路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香蕉和仔姜,经抽样检验,香蕉的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仔姜的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香蕉和仔姜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食用农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1.99元;3.警告。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