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消费指南》>>
食品添加剂行业及管理概况
2012-02-15 14:59:1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上接第145期《消费指南》本栏目)

    国外食品添加剂管理概况

    3.美国

    美国是食品添加剂的主要生产国和使用国,其食品添加剂的产值和种类在世界上都位居榜首。美国的食品添加剂包括食品营养强化剂,其中色素从食品添加剂中划分出来单独管理,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规格必须符合美国食品用化学品法典(FCC)。

    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主要有农业部(USDA)与食品药品监管局(FDA),按照产品品种管理,是一种相对集中的体制。食品监督执法由联邦政府负责,主要职责分工: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食品局负责食品(肉类和禽蛋制品除外)的安全监管,直接参与食品添加剂法规的制定和管理,以及食品添加剂上市审批;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验署(FSIS)负责肉类和禽蛋制品的安全监管,肉禽制品中使用的添加剂需得到FDA和USDA双方的认证,还必须获得美国农业部的批准。

    美国涉及食品添加剂监管的法律、标准有:食品和药品管理法规第201款规定,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D&C),FD&C食品添加剂补充法案,FD&C着色剂补充法案和联邦法规第21主题“食品和药品” 的172至178部分。美国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分为直接食品添加剂、次级直接食品添加剂和间接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4.日本

    日本法律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是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根据有关法规,这两个省单独管理食物,农林水产省负责食物的生产和质量保证,厚生劳动省负责稳定的食物分配和食品安全。厚生劳动省设立的食品安全部是食品安全行政部门的风险管理机构,制定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残留农药等的规格和标准;直属内阁的食品安全委员会(FSC)成立化学物质评估组,负责评估食品添加剂、农药、兽药、器具及容器包装、化学物质、污染物质等。日本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有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全国有48个道府、市,共设有58个食品质量检测机构,负责食品的监测、鉴定和评估,以及各政府委托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督检验。

    日本涉及食品添加剂监管的法律、法规、标准主要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日本食品添加物公定书等。

    我国食品添加剂管理概况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原有的《食品卫生法》规定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审批、食品添加剂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制定或者批准颁发等管理职责。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原《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对食品添加剂实施卫生许可证制度。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目录,对食品添加剂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食品安全法》成为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对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新品种许可、生产许可、生产经营全过程的要求、食品添加剂标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方面都作了严格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中第43条至第48条作出了如下方面的要求,“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

    以上这些规定给地方政府以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的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随着对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监管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督与管理也逐步形成了较为系统和职责分工明确的监管机制,即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分别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食品添加剂的不同环节进行质量安全监管,并强调各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按照职责,保障食品安全。

    目前,卫生部颁布了《食品安全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规章。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用于指导和规定各自职责范围的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

    另外,我国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和安全还有技术层面的要求和规定——

    同其他国家一样,我国对食品添加剂品种的管理实行允许使用名单制度,即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新品种许可后,通过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公告方式,规定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也将根据技术必要性和评估安全性,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规定食品添加剂为保障食品安全必须达到的规定和安全指标要求。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获得生产许可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方可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规定使用。

    我国一直高度重视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成立了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承担食品添加剂相关国家安全标准的审查等工作。质监部门、工商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信部门等严格管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行为,实施完善的审批程序和监督机制,通过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和实施审批监督的行政机关的行为,进一步提高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的保障。

    就某一食品添加剂来讲,经充分的毒理学评价,生产符合相关质量和安全标准,使用时其使用范围、使用方法与使用量严格遵守有关国家规定,这样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安全是可以得到保障的,各环节缺一不可。

    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施许可制度,要求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的产品品种是否经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具备指导企业生产的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核实,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条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核查,对食品添加剂产品是否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进行强制检验,是我国食品添加剂管理体系的重要制度。

    此外,我国还通过加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监管机制,建立食品安全的预警机制,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惩罚力度,进一步明确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等措施,实现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质量的可追溯性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安全从源头抓起,保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安全。

    综上所述,正确地使用食品添加剂对提高食品质量、防止食品变质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食品添加剂不是食品的原有成分,而随同食品一起被人所摄食。如果使用不当,就有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所以,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特别是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许可,为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设定科学的条件,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和保障人民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食品添加剂解读

    植酸(肌醇六磷酸)

   专家支持:国家食品质检中心(上海)副主任 段文锋

    植酸化学名为肌醇六磷酸酯,淡黄色浆状液体,易溶于水、乙醇、丙酮,不溶于无水乙醚、苯、已烷、氯仿。分子式为C6H18O24P6,分子量为660.04。

    HG2683《食品添加剂 植酸》将植酸定义为以米糠、玉米等植物为原料,用化学方法提取、纯化、浓缩而成的产品,常作为抗氧化剂和防腐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允许植酸用于腌腊肉制品类、装饰糖果、酱卤肉制品类、西式火腿类、肉灌肠类等肉制品和果蔬汁(肉)饮料生产加工,最大使用量为0.2g/kg。

《消费指南》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