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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质量监督路在何方
2012-06-07 07:49:15 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质量报告引起轰动也引发质疑 监督企业同时还应自我监督

社会组织质量监督路在何方

    俞方平 摄

    □ 本报记者 徐建华

   知名品牌茶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知名化妆品品牌汞超标、知名日用消费品品牌铅超标……近年来,随着国内一大批社会组织对产品质量,尤其是重金属、农药等涉及人身安全指标的关注,大量消费者耳熟能详的产品,先后因为部分指标超标而陷入“质量门”。

   由于牵涉到知名品牌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很多社会组织的每一次质量报告发布,几乎都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引起了一片质疑声。赞同者认为这些质量报告的发布,是社会组织进行质量监督的一种体现;质疑者则对质量报告的公正性、社会组织本身的合法性心存疑问,各方争执不休。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中国的消费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中国消费者对质量安全重视程度日趋增大,社会组织越来越多地进入公众视野,并在公共安全事件中发挥着监督者的作用。然而,如何保证“裁判员”自身的不偏不倚、独立权威,如何让社会组织质量监督的脚步尽快赶上发展的步伐,仍有一段路要走。

    质疑声中的质量监督

   无论是引起巨大震动的立顿等9大茶品牌农药残留超标事件,还是备受关注的玉兰油三重美白修护防晒乳和云南白药美白祛斑晚霜等知名品牌重金属超标问题,社会组织的质量监督报告发布之后,都是一片轰动声加质疑声。其中争议最大的,就是社会组织进行质量监督的直接“武器”:质量监督报告。

   为何本应成为社会组织进行质量监督“致命武器”的质量监督报告,反而成为最大的争议焦点?原因其实就在质量监督报告自身。

   国内社会组织发布的质量监督报告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一般声称是具有国家认证资质的质检中心,但往往不提供详细信息;二是用自己设立的机构进行检测,如达尔问自然求知社,就下设城市环境质量检测与研究中心等机构;三是通过调查的形式发布。

   对于后两种形式发布的质量监督报告,由于自身存在不足,一般都很难获得企业的认同,也很容易成为争议的焦点。对于第一类报告,本来是最具权威性和可信度的,但由于在细节方面语焉不详,加上社会组织与企业双方并未直接对样本进行复审,因此也造成了“双方各执一词”的局面。

   除质量监督报告质量备受质疑之外,一些社会组织能否保证报告的公正性和自身的独立性,也存在质疑。一家不愿透露姓名的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经常有一些技术机构,打着发布质检报告的旗号,寻求企业进行合作。有的还以发布质检报告为名,对企业进行有偿培训。

   据了解,按照我国相关要求,如果一个机构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结果,该机构必须取得国家认可的资质,证明该机构具有相应的质量检测能力。如果没有取得国家的资质认可而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结果,则该结果将不可信,而且相应的组织机构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程虹教授认为,我国社会组织的质量监督报告总体需要提升,这一点取决于这个社会组织本身的专业能力以及资金实力。只有是一个独立的社会组织,并且又不需要依靠质量报告所披露的不良信息,而向这些对象收取费用,其报告的质量水平才能得到提高。总体来说,即使是在同一个领域,也应该有不同的社会组织进行公平的竞争,这样才能成长起有公信力的社会质量监督组织,也才可能有高质量的报告,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亟须引导的力量

   随着近些年食品、药品以及消费品质量安全的备受关注和事件频发,推行社会监管体系成为许多专家的建议。有些国家在这方面做出了一些值得借鉴的探索。就美国而言,由于政府监管机构容易失灵,美国政府于是一般不直接介入监管,而只负责有关食品安全的立法和政策制定,同时推行社会质量监管体系,其中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是重要的执行者。这样的机制是相当有效的,如2009年3月被曝光的强生婴儿用品质量问题,就是由一家名为“安全化妆品运动”的非营利组织披露出来的。

   宏观质量管理理论认为,社会组织某种程度上可以发挥着企业和政府这两类组织不可替代的质量监督功能。社会组织的最重要的功能,在于弥补市场和政府职能的不足或失灵。作为法定的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政府承担着公共质量安全领域的质量监管职责;作为质量安全的主体,企业需要进行自我质量监督,市场对其优胜劣汰。如同市场失灵一样,政府质量监管也可能“失灵”,此时借助社会组织的力量,能很好地弥补这样的“失灵”。

   目前,国内从事质量监督的社会组织主要有三类:一是行业协会,其中最为知名的当属消费者协会;二是媒体,无论是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还是近期的胶囊事件,都离不开媒体的力量;三是一些NGO(非官方)组织和技术中心(机构)。其中第三类组织,由于其本身的复杂性,成为一支急需引导的力量。“从质量监督的角度来说,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从事这项工作是一种社会进步,也能对政府质量监督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前提是这些社会组织的质量监督必须确保公平、公正,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经得起检验。”国家认监委的一位负责人说。

   “国内的NGO组织本身发育就不成熟,由于自身力量的限制,其发布的质量报告本身就质量不高;再加上这些组织又没有对某一个产品领域的长期积累,其分析报告大量的是泛泛而论,当然就缺乏对消费者的有效指导。这既需要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更需要我国真正的成长起一批非官方、非盈利的自愿性社会组织。”程虹建议,我国必须建立公正、公信的社会质量监督机构,只有真正的独立于政府、企业之外,才可能得到发育和成长。《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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