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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立彪:让“无条件退货”真正无条件
2013-08-30 08:56:42 中国质量新闻网

    □ 胡立彪

   某消费者在京东商城买了一本书,因为有一个“7天无条件退货”的规定,这位消费者就在7天之内看完这本书,然后退货,再“买”新的书看。对此,京东商城方面解释说:“我们虽然知道消费者有恶意退货之嫌,但我们坚持遵守自己的承诺,该退就得退。”

   事实上,“无条件退货”与其说是作为一种商业理念,不如说是作为一种营销手段,早在电商中广泛推行开来,但真正做到像京东这样信守这一承诺的却并不是很多。许多商家打心眼里就是想用这个口号招揽顾客,执行时却加进一大堆附加条件,让“无条件”变成“多条件”。比如,他们最惯用的两个条件是,商品“未拆封”(或外包装完好)及商品没有损坏,不影响二次销售。就算发现商品有了损坏,商家还有“人为损坏不退换”这个条件等着呢。

   “无条件退货”成为一些商家忽悠人的幌子,这既是对商业诚信的破坏,对消费者正当权益的损害,也是对法律尊严的一种亵渎。正因为如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将消费者拥有“后悔权”写进法条。根据草案规定,“后悔权”可理解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无需说明任何理由即把商品无条件退回给经营者,且不承担任何费用的权利。这一权利尤其适用于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情形。原因在于很多消费者购物时不在购物现场,对拟购买商品没有一个直观的认识,仅凭商家的介绍,点击鼠标时往往看中的是图片,而不是商品本身,消费者难以获得真正的公平交易权。因此,后悔权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

   这一遵循国际惯例的规定,在得到舆论普遍肯定,认为这样加大了消费者维权力度的同时,也受到一些人的质疑。不用说,质疑者当然都是那些感觉自己利益可能因此受损的商家及其利益同情者。而质疑点其实就集中在担心这样会纵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恶意退货行为,若有别有用心的经营者利用此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而恶意退货,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那就更成问题了。其实这种担心根本没有必要,一方面,调查显示,社会上纯粹为了占小便宜的网购消费者远比担心的少;另一方面,即便有恶意退货的事出现,但由此造成的损失相比于商家推出“无条件退货”及信守这一承诺带来的商业利益和品牌信誉价值,显得微不足道。

   当然,无理由退货也需要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寻求一个利益平衡点才好。令人欣喜的是,这事很快就能得到解决。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举行第四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审。关于“无条件退货”,二审稿增加了“下列商品除外”的限定——“(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三)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四)交付的报纸、期刊;(五)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这种兼顾消费者和经营双方利益及市场健康发展的法律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和智慧。至于最后一条“其他不宜退货”的“兜底”规定有人认为过于宽泛,那就让立法者授权最高法院进行司法解释,明确不适宜退货的商品,或者做一个名录,详细列举出不适宜退货的商品,以备解释。

   关于恶意退货或者说滥用后悔权问题,有人认为法律应该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但笔者以为,由于不诚信的做法不能适用所有消费者,而消法是基于弱者保护的法律,它更多地要强调消费者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对于经营者则相反,这种立法理念应该坚持贯彻。至于是否要规制消费者的不诚信行为及怎样规制,还是把这个问题放到其他领域考虑吧。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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