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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之声
2015-02-11 07:34:35 中国质量新闻网

  线路有故障


  失火毁租房

  本报讯承租人所租住的农村房屋突然失火被毁,失火原因系电气线路故障引起。而后,出租人诉至北京市顺义区法院,要求承租人赔偿房屋失火所受损失。

  原告刘某诉称,2013年5月1日,其将五间闲置砖瓦房出租给被告赵某,由赵某自己安装室内用电设施。赵某在整理房屋室内设施后,搬进居住。同年9月16日上午9时许,房屋失火。被邻居村民发现后报告,村民及119消防人员赶来救火时,房屋已被全部烧毁。就受损房屋的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5.5万余元。

  被告赵某辩称涉诉房屋的电线是原告自己接上去的,房屋失火是因线路老化自燃引起,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顺义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此次《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上面载明:“火灾原因排除人为纵火及用火不慎,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被告认可原告从西边电线杆将电线接到了涉诉房屋西数第一间的主线上,因其他房间没有电线,自己便用收的旧电线找人给其他房间接上了生活用电的线路。法院认为,刘某将涉诉房屋出租给赵某居住使用。赵某自行使用其回收的旧电线给涉诉房屋安装了生活用电线路。在此期间,因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导致涉诉房屋被烧毁,致使刘某遭受一定经济损失,赵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赵某赔偿刘某4.9万元。

  跳舞扭伤腿

  医疗费咋赔

  本报讯李女士是个广场舞爱好者。一天晚上跳舞时,不小心扭伤腿,便找保险公司理赔,但仅得到了一小部分的赔偿。李女士不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全额医疗费。近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李女士诉称,在花费近1万元治疗费后,她想起曾经投保了北京某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险,便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是,保险公司却拒绝对全部损失予以赔偿,而只赔偿了其中的1000多元。李女士认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足额理赔医疗费共计9461元。

  庭审中,李女士为证明自己的受伤是意外伤害所致,还特意邀请了数名事发时一同跳广场舞的大妈前来作证。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公司曾与李女士就理赔数额达成了1600元的一致意见,后李女士反悔,将钱款退回。另外,李女士的病例及用药上多处出现骨关节炎疾病,此疾病是慢性疾病,不是意外伤害所致,所以不同意赔偿全部医疗费。

  据悉,法院将择期宣判此案。

  拔罐治腰疼

  竟引火烧身

  本报讯原告刘某因腰痛去某美容院拔火罐,不想技师操作失误导致刘某背部起火。经诊断,刘某全身13%烧伤,深度达二级。仅治疗费一项刘某就支出了近14万元,技师杨某给付4万元,其余部分经刘某与美容院老板孙某多次协商,孙某仍拒绝给付。因此,刘某将孙某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要求孙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公告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7.7613万元。

  2014年3月1日下午,原告与丈夫王某一起去孙某经营的某美容院拔火罐。该店技师杨某在给原告背部放置火罐时,右手持的酒精棉球顺着手往下滴落,致使原告腰部立即燃烧。该技师慌乱中没扔掉燃烧中的棉球,而是又用右手去压灭原告身上的火焰,结果造成原告更严重的烧伤。随后,在原告丈夫和美容院其他员工帮助下,大火才被扑灭。事发后被告刘某及技师杨某一起送原告到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原告烧伤面积为13%,深度达二级,主要是躯干和右上肢。自2014年3月1日至5月27日,原告仅花医疗费就达到13.7万余元。

  庭审中,孙某认可刘某主张的全部事实,并请求法院进行调解。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孙某一次性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8.5万元,当庭付清。因拔罐治疗引发的纠纷就此一次性解决完毕,刘某不得就此事再行向孙某及某美容院主张任何民事权利。

  公交起步猛

  摔坏七旬翁

  本报讯年过75岁的程某在去年5月的一天上午准备乘公交出行,岂料在其上车刚出示完老年证,还没站稳的情况下,司机就猛踩油门起步导致其摔伤。近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审结此案,公交公司赔偿程某6000余元。

  法院审理期间查明,在程某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公交公司已全部支付,但对于程某出院后发生的后续医疗费、交通费以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费、营养费等,公交公司却拒绝再行赔付。

  法院认为,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程某乘坐公交公司车辆,因司机原因导致摔伤,公交公司应承担赔付义务,对程某主张的后续医疗费、交通费以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费、营养费,其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对程某主张的护理费,因没有医院出具的程某出院后需要护理的医嘱,故不予支持;对程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具有免费乘车资格的群体,例如达到一定年龄的老人、残疾人、伤残军人等,即使是免费乘车,仍应受到法律保护,公交公司不仅不可以拒载或拒绝其合理的运输要求,更应保障大家不受损害,否则,就构成违反客运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栏目稿件由本报记者曾祥素采写)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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