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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来爆竹祸 索赔该找谁
2015-02-11 07:40:42 中国质量新闻网

  □ 杨学友


  “爆竹声中一岁除,千门万户入屠苏。”然而,表达喜悦迎新年又驱赶邪恶的爆竹是火药铸就,难免危险伤人。又因爆竹伤人存在“质量合格”、加害人不明、责任不清等不确定性,飞来爆竹伤人,究竟谁是惹祸人?下面案例或许会帮你捉拿“凶手”、助你维权。

  一、烟花底部变形伤人,过错方承担缺陷过错责任

  [案例]去年除夕,李先生从于某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点购买了5个圆筒式烟花,傍晚燃放到第3个时,射出的烟花将其李先生左眼睛角部炸伤。经查看该烟花底部不平导致倾斜放置,加之燃放时外力冲击,从而导致悲剧发生。李先生治病花去医疗费3900余元。事后,经投诉,消协部门出面调解,生产商一次性补偿伤者医疗、误工等费用共计8000元。

  [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本案中,生产商赔偿后,若有证据证明该烟花出厂时质量无问题,其底部不平问题系运输或储存、销售环节造成的,生产商可依法向具体损坏责任人索赔。

  二、鞭炮有合格证,未必可免瑕疵责任

  [案例]春节前夕,周伯带着13岁的孙子琳琳从李某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点购买了一组烟花和两包鞭炮,并于购买后的第5日傍晚在楼下燃放后,琳琳发现有一个烟花没有燃放,便跑过去查看,烟花突然爆炸,琳琳的右眼被炸伤住院治疗7天,花去医疗费7300余元。事后周伯要求经营者李某赔偿,李某拿出由生产商提供的该种类爆竹烟花合格证书给周伯看,并拒绝赔偿。协商不成,经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生产商按70%的过错承担琳琳的损害赔偿责任。

  [评析]生产厂家虽然有该种烟花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但是,该烟花在燃放过程中,没有按照产品的说明在规定的时间燃放,存在延迟未能燃放的情况,导致受害人上前查看,炸伤左眼,这足以证明该烟花存在事实上的质量瑕疵和缺陷,并给受害人造成损害。对此,烟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周伯作为琳琳的“临时”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人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对孙子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三、具体加害人不明,实施危险行为人均难脱干系

  [案例]近日,9岁的琪琪跟着母亲张女士一起来到某酒店参加母亲同事父亲66寿宴。当日9时18分时许,琪琪与母亲到达该酒店大门口时,3家在该酒店办喜事的人们不约而同地在酒店门前燃放起了爆竹。突然间,一个爆竹拖着火花飞到琪琪脚下爆炸,琪琪顿时感到左眼一阵剧痛,随即失去了知觉。经送往医院治疗,左眼留下视力下降的后遗症,经法医鉴定为8级伤残。张女士为此支付医疗费2万余元。因不知爆竹为哪家所燃放,琪琪的母亲分别找3家燃放者要求赔偿,3家都否认是自家爆竹所致,拒绝赔偿。而酒店则以当天所有燃放爆竹均不是酒店提供为由,表示不承担任何责任。张女士一纸诉状将3家燃放爆竹者及酒店一并告上法庭。法庭经审理后依法判决3家燃放爆竹者按90%的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酒店承担10%责任。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七)项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可见,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责任人时,所有实施危险行为人若无证据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则依据“过错推定原则”,均属于加害人,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同时,该酒店作为婚宴承办者,应当认识到燃放爆竹的危险性,却疏于管理,造成事故,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四、向未成年人出售爆竹,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案例]四年级小学生马昊在校园内陈某经营的小卖部买了1个大个爆竹。并于上午放学前的数学课期间,趁着教师回办公室的空挡,在教室门前将爆竹引燃,拇指与食指被轻度炸伤。事后,经起诉,人民法院审理时经调解,马昊所在的学校、销售者陈某分别按40%、20%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余者由马昊的监护人自担。

  [评析]本案中,马昊所在的学校存在两个方面过错:一是数学教师在上课时擅自回办公室,对学生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致使伤害发生;二是对陈某在学校内向小学生出售爆竹未尽到监管和安全管理义务,学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过错民事责任。陈某的过错在于随意向未成年人出售爆竹,且未告知其注意事项,也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过错损害赔偿责任。马昊作为四年级小学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燃放爆竹会造成危害身体的后果,而仍然在上课时间燃放爆竹,故其亦应自负一定责任。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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