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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总局:修改8个规章的部分条款
2017-11-23 10:34:44 中国质量新闻网-中国质量报

本报讯 (记者王 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食药监总局决定对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等有关规章进行清理。日前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8个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记者注意到,2015年8月31日公布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均增加了一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外,《决定》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表述统一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改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省级药品检验所”修改为“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将“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修改为“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 欣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