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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长生狂犬病疫苗生产记录造假所有涉事批次产品尚未上市销售
2018-07-19 11:19:30 中国质量新闻网-中国质量报

本报讯 (记者王 嘉)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称,根据线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开展飞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为。

通告明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该企业《药品GMP证书》(证书编号:JL20180024),责令停止狂犬疫苗的生产,责成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排查风险隐患,主动采取控制措施,确保公众用药安全。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组已进驻该企业,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专项督查组,赴吉林督办调查处置工作。

通告强调,本次飞行检查所有涉事批次产品尚未出厂和上市销售,全部产品已得到有效控制。

7月17日,长春长生在其官网发布声明称,“公司已经上市的人用狂犬病疫苗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注册标准,没有发生过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不良反应事件,请广大使用者放心。”

该声明还表示,在检查组发现问题后,长春长生第一时间把所有涉及的批次疫苗全部封存,避免流向市场。为保证用药安全,该公司正在对有效期内所有批次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全部实施召回。同时,长春长生将引以为戒,进行彻底整改,进一步提升企业生产质量管理水平和能力,加强风险管理,严格执行疫苗生产各项操作规范,确保生产的合规性、真实性、可靠性、可追溯性以及疫苗质量的安全性。

那么已经接种过长春长生狂犬病疫苗的患者该如何处理呢?

疫苗专家表示,对于目前正在接种长生生物狂犬疫苗者,建议改用其他厂家生产的狂犬疫苗完成后续剂次。一般情况下,虽然不建议中途更换疫苗厂家,但世界卫生组织认为,所有细胞培养的狂犬病疫苗都可以互换,因此如遇特殊情况也可以中途更换。而对于已经接种过全程5剂长春长生涉事狂犬病疫苗品类者,则建议等待国家后续调查结果及意见。

据公开信息显示,长春长生前身为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92年8月18日,是一家从事人用疫苗研发、生产、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该公司拥有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两个一类疫苗品种以及水痘减毒活疫苗、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流感病毒裂解疫苗、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等4个二类疫苗品种。

另外记者还了解到,2017年11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告称,长春长生生产的约25万支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这些疫苗全部销往了山东省疾控中心。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 景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