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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瑕疵不告知是否算欺诈
2019-04-10 09:44:26 中国质量新闻网-中国质量报

新车瑕疵不告知是否算欺诈

关于最高法院对新车售前检查诉讼判决的行业思考

□ 本报记者 王 辉

因经销商对新车做了两处PDI(新车售前检查)处理没有告知车主,车主杨先生将经销商告上法庭。2016年10月贵州省高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经销商构成欺诈,退一赔三,合计2200多万元。而重审后,2018年11月22日,最高法院认定经销商的行为不构成欺诈,但是对于更换用户窗帘没有告知客户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最后法院权衡综合考虑,赔偿车主11万元。

两个判决如此大反转,这个号称“史上最贵退一赔三案”在汽车业内乃至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本案的焦点就是新车轻微瑕疵修复后经销商不告知消费者是否存在欺诈。

3月28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在无锡举办的2019汽车流通行业蓝皮书论坛上,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武峰律师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汽车消费领域“欺诈”纠纷第一案给汽车行业PDI带来的判例指导和行业思考。

PDI检查是国际惯例

提及此案,必须要了解PDI是什么?2017年3月10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正式发布《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PDI指引》)。该指引进一步规范了汽车售前检查行为。

由于我国尚没有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汽车行业也没有统一的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行业标准,涉及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的相关法律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仅2017年汽车消费领域买卖合同纠纷的732件案件中,由于PDI引发的“欺诈类”案件达79件,占11%。

PDI是指汽车供应商要求其授权经销商在将新车交付给购车者前,对新车进行全面检查和校正的一项必经测验程序。PDI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也是汽车行业独特的服务,其目的是“为消费者提供一辆合格的车”。该规定明确了乘用车新车PDI项目、流程,区分乘用车新车PDI与一般检查、维修的不同;规范乘用车新车PDI的修补、校正、更换等行为,确保乘用车新车产品质量;清晰告知乘用车新车PDI相关信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武律师详细讲解了汽车经营者如何依法诚信经营,防范与PDI有关的潜在的法律风险。

瑕疵鉴定有标准

国际通行的PDI检查一般包括运输模式的解除、发动机舱检查、车辆底盘检查、车辆内外检查、车辆功能性检查、道路测试等。若检测中出现任何问题,授权经销商将依据汽车供应商的要求酌情进行技术处理,如采取校正故障、更换配件、必要时更换车辆等不同措施,从而使交付的新车达到汽车生产厂家的新车出厂标准。

该案最高法院判决书认为:“对于新车在流通或存储环节产生的此类轻微瑕疵,经营者通过轻微的手段进行消除的行为,属于新车交付前合理的整理行为。该类问题及相应的整理行为显著轻微,不涉及消费者人身健康和安全,几乎不涉及其实质性财产利益,经营者未这类信息告知消费者,不构成对法定告知义务的违反,不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

事实上,《PDI指引》中对“新车轻微瑕疵的整理行为”也做了规定,即,运输或存储环节产生+瑕疵和整理行为显著轻微+不涉及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及实质性财产利益=经营者不需要向消费者告知。

对于应不应该告知消费者,武峰建议,对于轻微瑕疵类似信息,经营者可以基于商业判断对消费者予以告知,以更规范、更高程度的信息披露提升其长远商业竞争力。

诚信经营要依法

对于汽车经营者如何依法诚信经营,武峰建议,将PDI系统细化分类,维修小项有据可填;PDI检测维修须由有资质维修员进行;维修中应使用原厂零部件及工艺,重大维修须有供应商指导;虚拟销售需要向消费者告知;系统合理设置PDI检修次数;PDI的检修单需严格按照《PDI指引》中的形式填写并录入厂商系统;不得拒绝告知消费者关于维修记录的询问;消费者需签署《乘用车新车PDI检修项目告知书》;系统中应录入配件价格及工时费用,方便判断所做售前维修是否超出5%的限额;销售合同中不应通过格式条款直接限制消费者对PDI整备情况的知情权。

一旦发生诉讼纠纷经营者应该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该产品售前修复属于PDI。证明被修复车辆售前未登记注册;售前修复人员具有PDI检测维修资质;售前修复录入厂商PDI系统;售前修复的瑕疵大小、数量合理;售前修复尽量使用原厂配件、工艺。

武峰也提出对《PD1指引》将来进行修订的启发。他建议首先要明确“储运性瑕疵”和“功能性瑕疵”分类。其次,对于经营者向消费者主动告知的信息另外,经营者向消费者的主动告知义务和被动告知义务以及双方有无专门约定应作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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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经过:2014年7月,杨先生在贵州某经销商订购了一台车价格是550万元的宾利。在车辆交付给客户之前,经销商做了两处PDI,对车辆左前门下部有一个污损,做了一个抛光打蜡的处理;对于窗帘进行更换。经销商按照主机厂的要求,进行了记录也上传到了系统,但是没有告知这位消费者。2016年的5月杨先生将经销商告上法庭,认为经销商故意隐瞒信息,造成侵权。那么2016年10月贵州省高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经销商构成欺诈,退一赔三,合计2200多万。2018年的11月22日,最高法院做出二审判决,认定被告经销商的行为不构成欺诈,但是对于更换用户窗帘这个行为,没有告知客户,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最后法院权衡综合考虑,赔偿了11万元。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 小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