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中国质量报>>第四版>>
以罚之重体现法之良
2019-04-26 10:08:42 中国质量新闻网-中国质量报

□ 胡立彪

在4月24日举行的2019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表示,我国将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重点完善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而前一日公布的商标法修改决定,明确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由修改前的3倍以下,提高到5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修改条款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申长雨表示,今年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做好专利法的修改工作,重点完善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目前全国人大审议的专利法修正案中,规定了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何谓“良法”?即能够实现“善治”之法。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便是重要手段之一。商标法和专利法均着力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拟将赔偿数额提高到5倍,其罚之重,无疑是对法之良的最好诠释和体现。

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积极社会意义,法律界早有定论。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惩罚性赔偿是加重赔偿的一种原则,目的是在针对被告过去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被告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

尽管传统的损害赔偿也有一定的预防功能,但是其效果并不明显,特别是在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频发、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严重的今天,违法者所获利益与付出的侵权成本不成正比,两者之间巨大的剪刀差成为违法行为不断出现的内在利益动力,不消除此剪刀差难以达到真正预防之目的,惩罚性赔偿正好能达此目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现的是国家对损害赔偿这种纯粹的私法关系的干预,最终追求的是一种实质正义。

我国非常重视惩罚性赔偿制度建设,在现行法律法规中也早有体现。于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以特别法的形式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第49条规定“退一赔一”),这是中国民事责任立法的重大突破。2013年这部法律进行了大的修订,显著变化之一是加大惩罚性赔偿的力度,规定为“退一赔三”。考虑到食品与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相关,2009年出台《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十倍赔偿”。2010年,《侵权责任法》实施,第一次在法律中使用了“惩罚性赔偿”的表述。

在2016年3月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要“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2017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将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作为增强打击违法假冒行为的一把利器,用以促进地方政府对市场不法行为责任的追究。2018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召开全体干部大会提出,要研究建立违法惩罚机制、巨额赔偿制度等制度。无论是对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范围进行扩充,还是对该制度细节进行不断完善,都表明我国政府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看重及以此治理市场环境的决心。

从司法实践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例越来越多,其积极的示范效应不断呈示。特别是在汽车消费领域,法院判决已不再像早些年那样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时谨慎,开始注重释放其惩戒威力,以此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统计,自2013年至2018年,该院5年来共受理并审结汽车消费者权益纠纷案72件,案件呈上升趋势。其中涉及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件共计42件,也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如2013年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案例只占20%,2014年上升至35%,2016年和2017年更是分别上升到70%和80%。

在汽车消费领域更多地适用惩罚性赔偿,显示出我国司法天平开始向消费者倾斜。而法律实践表明,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且在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方面也效果显著。惩恶在逻辑上会带来扬善收益。这种效应的市场表现就是,劣币不敢进入市场,就会给良币让出空间,从而激发市场活力,在一定程度上刺激社会创新的潜力,促进中国制造转型升级。

当然,我国在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一方面,惩罚性赔偿制度目前仅散见于一些特别法中,而《民法通则》中并无规定;另一方面,我国在惩罚性赔偿司法实践上依然略显保守,远没有发挥出该制度应有的作用。我们期待,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断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良法的威慑力将会被更充分得释放出来,善治之效将益加显著。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 小易 )